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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9-09

卖出不动产时的税金 ― 转让所得的计算,不知道取得费的土地的“5%规则”

卖了土地或房子,税金不是按卖价,而是按“赚到的钱”征收。转让所得(譲渡所得)的计算公式、持有期间5年为界的税率变化、继承的土地不知道当初买价时的概算取得费(5%)、自住房的3,000万日元扣除、继承税的取得费加算。卖之前应该知道的数字,从宅建士的实务角度整理。

关于本译文 ― 本页是日文原文的中文译文。原文由 KuraLab 的运营者(日本的宅地建物取引士、行政书士)撰写。日文版为正式版本;译文与原文有出入时,以日文原文为准。本文是对日本法律和手续的一般性说明,内容以页面所示的确认日期为准,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法律、税务或在留资格方面的建议,请向日本的持证专业人士确认。日文术语保留在括号内,便于检索。 阅读日文原文

卖房款3,000万日元到账三个月后,这位男士买了新车,翻修了厨房,剩下的转给了孩子的学费。第二年2月,他来咨询所得税申报,我算出来的数字是“约580万日元”。“那么多?”这是祖父战后买的土地,不知道买价。取得费按5%算是150万日元,转让所得约2,850万日元。长期转让约20%。那时男士手里剩下的卖房款,约400万日元。本文讲的,是为了把那580万日元,不是在第二年2月,而是在卖之前就知道。

“土地卖了3,000万日元,税金是多少?”对这个问题,没有人会按“对3,000万日元”来回答。被征税的不是卖价,而是从卖价中减去“买价”和“卖所花的费用”之后赚到的钱,也就是转让所得。这里整理这个计算,以及继承的土地常发生的问题。

计算公式是“转让所得=转让价额−(取得费+转让费用)”。转让价额是卖价。取得费是买时的价款,加上购买时的中介费、登记费用、不动产取得税等的合计(建筑物要减去按经过年数的折旧)。转让费用是卖时的中介费、印花税、测量费、建筑物的拆除费用等。以3,000万日元卖出的土地,当初以2,000万日元买入,买卖的费用合计200万日元的话,转让所得是800万日元。

税率按持有期间变化。到卖出那年的1月1日为止,持有期间超过5年的是“长期转让所得”,所得税15%、居民税5%(含复兴特别所得税合计20.315%)。5年以下的是“短期转让所得”,所得税30%、居民税9%(合计39.63%)。差了将近一倍。继承的土地,持有期间从去世的人买入的那天起算,所以父母30年前买的土地,继承后马上卖也是长期。

继承的土地每次都成为问题的,是“不知道买价”。祖父战后买的,父母几十年前建的,合同和收据都没留下。这种情况,取得费可以按“转让价额的5%”计算(概算取得费)。卖了3,000万日元,取得费就是150万日元。转让所得接近2,850万日元,长期的话税金约580万日元。卖价的大部分被当作赚的钱,这就是这条规则的严厉之处。如果能用当时的存折、住房贷款的记录、分售时的价格表等证明实际的取得费比5%大,就可以用那个。卖之前,找一找旧文件,是十分值得的。

用一张图表示不知道取得费的土地以3,000万日元卖出的情况(概算取得费5%,长期转让)。转让价额:卖房款3,000万日元。取得费(5%)和转让所得:取得费150万日元,转让所得2,850万日元。税金(20.315%)和到手:税约579万日元,到手约2,421万日元。转让费用(中介费等)省略。能证明实际的取得费,转让所得就会减少。

也有特例。卖自己住过的房子(自住房)的情况,可以从转让所得中扣除3,000万日元。继承的父母的房子如果自己没住过,就不能用这个特例,但另有在空置房的文章里写过的“被继承人的居住用财产的3,000万日元特别扣除”。还有,付了继承税的人在继承开始后3年10个月以内卖出继承的土地,可以把付过的继承税的一部分加到取得费上,这是“取得费加算的特例”。

用一张表写常用的特例(2026年9月时点)。居住用财产的3,000万日元特别扣除:从转让所得中扣除3,000万日元;条件是自己住过的房子,到不再居住的第3年年底为止。被继承人的居住用财产(空置房)的特别扣除:从转让所得中最多扣除3,000万日元;条件是1981年5月以前的建筑物,到继承后第3年年底为止,做抗震或拆除。继承税的取得费加算:把付过的继承税的一部分加到取得费上;条件是继承开始后3年10个月以内转让。持有期间超过10年的减轻税率:6,000万日元以下部分的税率降为14.21%;条件是自己住过的房子,持有超过10年。

税金在卖出的第二年的所得税申报(確定申告)时缴纳。转让所得是与工资等分开计算的分离课税,在工资的所得税之外,按转让所得的金额乘以上面的税率再加上去。在卖出那年的第二年2月16日到3月15日申报,居民税在第二年6月以后寄来通知。按到手算的话,卖房款减去中介费和第二年的税金之后,才是“能用的钱”。

当场,我做了两件事。一,找取得费的证据。祖父买的是1952年,当时的合同没有了。不过,父亲1985年在这块地上建房时的住房贷款记录,和土地固定资产税的旧通知书,在父亲的遗物里。这些不能证明土地的取得费。能证明祖父买价的东西,最终没有找到。取得费还是5%的150万日元。二,确认特例。男士没有住过这个房子,自住房的3,000万日元扣除不能用。这是父亲一个人住过的房子,1985年建成,不满足空置房3,000万日元扣除的“1981年5月31日以前建筑”的要件。继承税在基础扣除之内,没有缴过,所以也没有取得费加算的特例。三个特例,一个都不能用。

税额的计算。转让价额3,000万日元,取得费150万日元,转让费用是中介费约105万日元、印花税1万日元、测量费30万日元,约136万日元。转让所得是3,000万日元−150万日元−136万日元,2,714万日元。长期转让,所得税15.315%和居民税5%,合计约551万日元。比男士听到的“580万日元”概算略有下降,但手里的400万日元不够。不足的约150万日元,在车贷之外,向亲戚借来缴了。所得税到3月15日为止,居民税6月以后寄来通知,分四次缴纳。

再写一件事。如果这块地不是祖父,而是父亲1985年买的,并且当时的合同还在。假设取得费是1,200万日元,转让所得是3,000万日元−1,200万日元−136万日元,1,664万日元,税额约338万日元。与5%规则的差约213万日元。本文中写的“卖之前找一找旧文件,是十分值得的”的价值,在这个家,就是找了也没找出来的213万日元。

实务中最先告诉卖方的是三件事。找买价的证据。确认持有期间5年这道墙(继承的话是父母的取得日)。还有,把卖出的第二年要来税金这件事,放进资金计划。把卖房款全用完之后在所得税申报时慌了神,这种局面,靠这三件事就能防止。个别的计算,请向税理士或税务署确认。

3,000万日元到账一年后,男士手里剩下的是车、厨房,和欠亲戚的150万日元。本文最后写了“把卖出的第二年要来税金放进资金计划”。在这个家,这一行,卖之前没有人说过。以3,000万日元卖出的土地,“能用的钱”约2,300万日元。最先告诉的三件事当中,第三件,是在这个家本该最起作用的一行。

撰写: 長澤 湊(宅地建物取引士・行政书士・测量士补) 内容确认日: 2026-10-14

本文是对日本制度和手续的一般性说明,不是针对个别案件的建议。数字和规定以确认日期为准。您自己的情况,请向日本的律师、司法书士、税理士或行政书士确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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