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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9-12
国际离婚的基本 ― 按哪个国家的法律离婚、带走孩子与《海牙公约》
夫妻一方是外国籍、或住在海外的离婚,不一定能用日本的协议离婚(協議離婚)。本文整理适用法律(准据法)的确定方法、日本的协议离婚在海外是否被认可(对方国的承认)、未经同意把孩子带回日本时的《海牙公约》(子女返还程序)、在驻外使领馆能办的手续,以及找涉外离婚专业人士的方法。
关于本译文 ― 本页是日文原文的中文译文。原文由 KuraLab 的运营者(日本的宅地建物取引士、行政书士)撰写。日文版为正式版本;译文与原文有出入时,以日文原文为准。本文是对日本法律和手续的一般性说明,内容以页面所示的确认日期为准,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法律、税务或在留资格方面的建议,请向日本的持证专业人士确认。日文术语保留在括号内,便于检索。 阅读日文原文
“暑假,我带着孩子回了娘家。打算不再回去了。”住在德国的一位日本女士,和7岁的孩子一起,从日本的娘家来咨询。丈夫是德国人,离婚的协商还没有开始。女士说:“我是日本人,带孩子回日本的娘家,有什么问题?”有问题。是《海牙公约》。本文讲的是从那个暑假起,到返还程序结束为止的八个月。
在海外居住、外国籍继承人那篇文章里,写了继承场面的复杂,离婚也有同样种类的复杂。夫妻一方是外国籍,或者都是日本人但一方住在海外。本文讲的是这种情况下什么会不同。
最先确定的是按哪个国家的法律离婚(准据法)。按日本的《法律适用通则法》(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),夫妻的本国法相同就用那个法律,不同的话夫妻的惯常居所地(平常居住的国家)相同就用那个法律,也没有的话用与夫妻关系最密切地的法律,按这个顺序确定。夫妻一方是在日本有惯常居所的日本人的话,适用日本法(包括协议离婚)(《通则法》第27条的但书)。其他组合的情况下,对方国的法律不承认离婚、或只承认裁判离婚的话,情况会更复杂。
把准据法(适用的国家法律)的确定方法列成表。夫妻的本国法相同:该本国法。本国不同但惯常居所地相同:共同的惯常居所地法。两者都不一致:与夫妻关系最密切地的法律。
夫妻都是日本人,或对方在日本有惯常居所的话,可以照常使用协议离婚。问题是,日本的这个协议离婚,在对方的国家是否被作为“离婚”认可。多数国家承认日本通过离婚申报(離婚届)的协议离婚,但有的国家不承认没有法院参与的离婚,可能需要另外在对方国办手续(向法院申报或承认手续)。对方是外国籍、将来有与那个国家相关的打算(再婚、继承、孩子的国籍)的话,不要只用日本的离婚申报就结束,请向对方国的大使馆或专业人士确认。
反过来,要把在海外成立的离婚(对方国的裁判离婚等)反映到日本的户籍上,需要日本承认该离婚的效力(日本法院或法务局的判断),以及向市区町村申报(按外国方式离婚的申报)。所需文件是证明离婚的外国法院文件或登记证明书,以及日语译文。
有孩子的国际离婚中,最重要的制度是《海牙公约》(《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》)。日本也是缔约国,一方父母未经另一方父母同意把孩子从原居住国带走(或暂时回国后不送回原来的国家)时,被留下的父母可以通过外务省办理请求返还孩子的程序。日本人父母抱着“带回娘家”的想法把住在海外的孩子带到日本的情况,从对方国看也属于“带走”,可能成为《海牙公约》返还程序的对象。考虑跨国境的分居或离婚时,在移动孩子之前,需要确认是否适用这项公约。外务省设有《海牙公约》的咨询窗口。
把国际离婚中要把握的事列成表。日本的协议离婚能否使用:确认夫妻的惯常居所地、本国法的组合。在对方国是否被承认:确认对方国的离婚制度、是否需要承认手续。把海外的离婚反映到日本的户籍:离婚证明书加译文,外国方式的离婚申报。把孩子带回日本之前:确认是否成为《海牙公约》的对象,向外务省窗口确认。
也写一下在驻外使领馆(大使馆、领事馆)能做的事。日本人之间的协议离婚申报,即使住在海外也可以提交给驻外使领馆,会被送到日本的市区町村。证人在日本的情况下的签名,与海外居住、外国籍继承人那篇文章写的签名证明机制一样,驻外使领馆可以协助。不过,财产分割和亲权的谈判、在对方国的手续,不在驻外使领馆的业务范围内。
按顺序写。首先,准据法。夫妻的本国法不同(日本和德国),惯常居所地相同(德国),所以离婚很可能适用德国法。德国没有协议离婚,需要法院的程序。只用日本的离婚申报来离婚,这对夫妻做不到。其次,《海牙公约》。孩子的惯常居所是德国,未经丈夫同意带到了日本。丈夫申请返还的话,由日本的法院(东京家庭法院或大阪家庭法院)判断是否返还,原则是“送回惯常居所地国”。可以不返还的,只限于带走后经过1年以上且孩子已适应新环境、返还会给孩子带来重大危险等有限的情况。
丈夫在两个月后,通过德国的中央机关申请了返还。女士委托了熟悉涉外家事的律师,作为拒绝返还的事由提交了丈夫对孩子言语暴力的记录,但没有被认定到“重大危险”的程度,东京家庭法院命令返还。从申请到裁定四个月。女士和孩子一起回到德国,在德国的法院进入了离婚和亲权(德国以共同亲权为原则)的程序。在日本的八个月中,后半的四个月,只用在了返还的程序上。
如果暑假之前就来咨询,能做什么?第一,先在德国开始分居和离婚的程序,就孩子的居所取得德国法院的判断之后再行动。第二,以书面取得丈夫的同意再把孩子带到日本(有同意就不是“带走”)。第三,行动之前向日本外务省的海牙公约室咨询。正文中写“在移动孩子之前,确认是否适用这项公约”,是因为这三条中的任何一条,不在暑假之前都做不到。
写一下专业人士。涉外离婚(国际离婚)是准据法的判断、对方国的制度、是否适用《海牙公约》等,比通常的离婚更需要专业性的领域,是处理涉外家事案件的律师的领域。行政书士可以制作在日本国内完结的申报文件,但不能做准据法的判断或代理与对方国的交涉。在知道对方是外国籍、或住在海外的时候,建议尽早咨询熟悉涉外家事的律师。
“我是日本人,带孩子回娘家,有什么问题”的答案,是返还命令。女士八个月后回到德国,现在在德国,在共同亲权之下和孩子一起生活。离婚在次年由德国的法院判决成立。正文最后写了“在知道对方是外国籍、或住在海外的时候,尽早找熟悉涉外家事的律师”。尽早的意思是,在移动孩子之前。
撰写: 長澤 湊(宅地建物取引士・行政书士・测量士补) 内容确认日: 2026-10-14
本文是对日本制度和手续的一般性说明,不是针对个别案件的建议。数字和规定以确认日期为准。您自己的情况,请向日本的律师、司法书士、税理士或行政书士确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