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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9-12

國際離婚的基本 ― 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離婚,子女的帶離與海牙公約

夫妻一方是外國籍,或住在海外的情況,離婚不一定能用日本的協議離婚。本文整理適用法律(準據法)的決定方式、日本的協議離婚在海外是否被承認(對方國家的承認)、擅自把子女帶回日本時的海牙公約(子女返還程序)、在駐外使領館能辦的手續、尋找處理涉外離婚的專家的方法。

關於本譯文 ― 本頁是日文原文的中文譯文。原文由 KuraLab 的營運者(日本的宅地建物取引士、行政書士)撰寫。日文版為正式版本;譯文與原文有出入時,以日文原文為準。本文是對日本法律和手續的一般性說明,內容以頁面所示的確認日期為準,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法律、稅務或在留資格方面的建議,請向日本的持證專業人士確認。日文術語保留在括號內,便於檢索。 閱讀日文原文

「暑假的時候,我帶孩子回了娘家。打算不回去了。」一位住在德國的日本女士,和7歲的孩子一起,從日本的娘家來諮詢。丈夫是德國人,離婚的協商還沒開始。女士說:「我是日本人,帶孩子回日本的娘家,有什麼問題?」有問題。海牙公約。本文談的是從那個暑假到返還程序結束的八個月。

本站另有文章談住在海外、外國籍的繼承人時,寫了繼承場面的複雜,離婚也有同樣種類的複雜。夫妻一方是外國籍,或者即使是日本人之間,一方住在海外。本文談的是這種情況會有什麼不同。

最先決定的是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離婚(準據法)。依日本的《法律適用通則法》(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),夫妻的本國法相同的話用那個法律,不同的話,夫妻的常居所地(平常居住的國家)相同的話用那個法律,也沒有的話,用與夫妻關係最密切的地方的法律,按這個順序決定。夫妻一方是在日本有常居所的日本人的話,適用日本法(含協議離婚)(通則法第27條的但書)。其他的組合,對方國家的法律不承認離婚,或只承認裁判離婚的話,情況會更複雜。

把準據法(適用的國家的法律)的決定方式整理一下。夫妻的本國法相同:那個本國法。本國不同但常居所地相同:共同的常居所地法。兩者都不一致:與夫妻關係最密切的地方的法律。

日本人之間,或對方在日本有常居所的話,照常可以用協議離婚。問題是,那個日本的協議離婚,在對方的國家是否被承認為「離婚」。很多國家承認日本以離婚登記辦的協議離婚,但有的國家不承認沒有法院參與的離婚,需要另外在對方國家辦手續(向法院申報或承認程序)。對方是外國籍,將來有與那個國家相關的預定(再婚、繼承、子女的國籍)的話,不要只用日本的離婚登記就結束,請向對方國家的大使館或專家確認。

相反地,要把在海外成立的離婚(對方國家的裁判離婚等)反映到日本的戶籍,需要日本承認離婚的效力(日本的法院或法務局的判斷),以及向市區町村申報(依外國方式的離婚申報)。必要文件是證明離婚的外國法院文件或登記證明書,以及日文翻譯。

有子女的國際離婚中,最重要的制度是海牙公約(關於國際性兒童誘拐之民事方面的公約)。日本也是締約國,一方的父母未經另一方父母同意把子女從原居住國帶走(或一時回國後不送回原來的國家)時,被留下的父母可以透過外務省辦理請求返還子女的程序。日本人的父母以「帶回娘家」的打算把住在海外的子女帶來日本的情況,從對方國家看來也可能構成「帶離」,成為海牙公約返還程序的對象。考慮跨國境的分居或離婚時,在移動子女之前,需要確認是否適用這個公約。外務省有海牙公約的諮詢窗口。

也寫一下在駐外使領館(大使館、領事館)能做的事。日本人之間的協議離婚登記,住在海外也可以向駐外使領館提出,會送到日本的市區町村。證人在日本的情況的簽名,和本站另有文章談住在海外、外國籍的繼承人時所寫的簽名證明的機制一樣,駐外使領館可以處理。不過,財產分配或親權的交涉、在對方國家的手續,在駐外使領館的業務範圍之外。

把國際離婚要掌握的事整理一下。日本的協議離婚能不能用:確認夫妻的常居所地、本國法的組合。在對方國家是否被承認:確認對方國家的離婚制度、是否需要承認程序。把海外的離婚反映到日本的戶籍:離婚證明書+譯文、外國方式的離婚申報。把子女帶回日本之前:向外務省的窗口確認是否成為海牙公約的對象。

依序寫。首先,準據法。夫妻的本國法不同(日本和德國),常居所地相同(德國),所以離婚很可能適用德國法。德國沒有協議離婚,需要法院的程序。只用日本的離婚登記離婚,這對夫妻做不到。接著,海牙公約。子女的常居所是德國,未經丈夫同意帶來日本。丈夫聲請返還的話,由日本的法院(東京家事法院或大阪家事法院)判斷是否返還,原則是「送回常居所地國」。可以不送回的,只限於帶離後經過1年以上且子女已適應新環境、返還會對子女有重大危險等有限的情況。

丈夫在兩個月後,透過德國的中央機關聲請了返還。女士委託了熟悉涉外家事的律師,作為拒絕返還的事由,提出了丈夫對子女言語暴力的紀錄,但沒有被認定到「重大危險」的程度,東京家事法院命令返還。從聲請到裁定四個月。女士和孩子一起回到德國,在德國的法院進入離婚和親權(德國原則上是共同親權)的程序。在日本的八個月中,後半的四個月只用在返還的程序上。

如果在暑假之前就來諮詢,能做什麼?第一,先在德國開始分居和離婚的程序,取得德國法院關於子女居所的判斷之後再行動。第二,以書面取得丈夫的同意再把子女帶來日本(有同意就不是「帶離」)。第三,行動之前向日本外務省的海牙公約室諮詢。本文寫「在移動子女之前,確認是否適用這個公約」,是因為這三項當中任何一項,不在暑假之前就做不到。

寫一下專家。涉外離婚(國際離婚)是準據法的判斷、對方國家的制度、是否該當海牙公約等,比一般離婚更需要專業性的領域,是處理涉外家事案件的律師的領域。行政書士可以製作在日本國內完結的申報文件,但不能判斷準據法或代理與對方國家的往來。在知道對方是外國籍或住在海外的時點,建議盡早向熟悉涉外家事的律師諮詢。

「我是日本人,帶孩子回娘家有什麼問題」的答案,是返還命令。女士八個月後回到德國,現在在德國,在共同親權之下和孩子一起生活。離婚在隔年於德國的法院成立。本文最後寫了「在知道對方是外國籍或住在海外的時點,盡早向熟悉涉外家事的律師諮詢」。盡早的意思,是在移動子女之前。

撰寫: 長澤 湊(宅地建物取引士・行政書士・測量士補) 內容確認日: 2026-10-14

本文是對日本制度和手續的一般性說明,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建議。數字和規定以確認日期為準。您自己的情況,請向日本的律師、司法書士、稅理士或行政書士確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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