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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9-12

親權 ― 2026年4月起的共同親權與單獨親權、監護人、會面交往

2026年4月1日施行的日本民法修正,讓離婚後也能選擇由父母雙方擔任親權人的「共同親權」。也可以照舊選擇單獨親權。本文整理改變了什麼(親權的內容、負責日常照顧的監護人、重要決定的合意、急迫的情形)、怎麼決定(協議,協議不成由家事法院決定)、有家暴或虐待時的處理、會面交往的決定方式,以及修法前離婚的人會怎樣。

關於本譯文 ― 本頁是日文原文的中文譯文。原文由 KuraLab 的營運者(日本的宅地建物取引士、行政書士)撰寫。日文版為正式版本;譯文與原文有出入時,以日文原文為準。本文是對日本法律和手續的一般性說明,內容以頁面所示的確認日期為準,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法律、稅務或在留資格方面的建議,請向日本的持證專業人士確認。日文術語保留在括號內,便於檢索。 閱讀日文原文

那是修法施行兩個月後的諮詢。夫妻已經同意離婚,孩子8歲。丈夫說:「應該選共同親權比較好吧。」妻子問:「選共同的話,每決定一件事都要他同意嗎?」兩個人都誤解了制度,而且誤解的方向相反。丈夫以為共同親權是「能參與孩子的權利」,妻子以為是「被前夫綁住的機制」。兩人都只對了一半。本文就是要把這各自的一半補齊。

離婚時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,不決定親權人,離婚申報就不會被受理。到2026年3月為止,只能選父或母其中一方(單獨親權)。2026年4月1日民法修正施行,離婚後也能選擇由父母雙方擔任親權人的「共同親權」。這裡從施行後實務的角度,寫制度的內容和決定方式。

親權是照顧子女身邊生活與教育(身上監護)、管理子女財產並代理法律行為(財產管理)的權利和義務。修法後,離婚時由父母協議決定「共同親權」或「單獨親權」。協議不成,由家事法院決定。依規定,共同親權會損害子女利益的情形(父母一方有虐待子女之虞、因家暴等父母難以合作行使親權的情形),家事法院必須定為單獨親權。

選擇共同親權時親權怎麼行使,修法也有規定。子女的教育、居所、醫療等重要事項,原則上由父母共同決定。但「日常的行為」(飲食、衣服、日常的才藝課等),以及有「急迫情事」的情形(緊急手術、躲避家暴等),可以由一方單獨決定。父母意見對立無法決定時,家事法院可以就該事項,指定由一方單獨決定。

即使是共同親權,也要決定孩子主要跟誰住。可以把負責日常照顧的父母一方定為「監護人」(監護者)。依規定,監護人可以單獨進行子女的監護與教育、居所的指定與變更,另一位親權人不得妨礙(民法第824條之3)。在這之上,也有父母合意約定升學、搬家等大事要商量決定的形式。

共同親權與單獨親權(2026年4月施行的修法後):親權人,共同親權是父母雙方,單獨親權是父或母。重要事項(居所、升學、醫療),共同親權由父母共同決定,對立時由家事法院指定可單獨決定的人;單獨親權由親權人決定。日常行為、急迫情事,共同親權可由一方單獨決定;單獨親權由親權人決定。監護人,共同親權可以指定(監護、教育、居所的指定由該父母單獨進行);單獨親權一般是親權人=監護人。家事法院必須定為單獨的情形,是有虐待之虞、家暴等父母難以合作的情形。扶養費、會面交往,不論親權形式都另外決定,兩者相同。

應該選哪一種,一般論我不寫。在諮詢中我告訴對方的,是判斷的軸。第一,父母離婚後是否還能就孩子的事互相聯絡、商量。共同親權是以這種關係為前提的制度。第二,有沒有家暴、精神虐待、虐待的事實或不安。有的話就是單獨親權,家事法院也會這樣判斷。第三,居所或升學是否可能意見分歧。分歧的可能性很大的話,即使選共同,家事法院介入的機會也會增加。第四,子女扶養費(養育費)和會面交往。不論親權的形式,都像談扶養費的文章寫的那樣,扶養費要付,會面交往要進行。親權是「參與決定的權利」,和「能見面」「要付錢」是兩回事。

寫一下會面交往(面会交流)。這是與孩子分開生活的父母一方和孩子見面、交流,和親權的形式分開,在離婚時決定。頻率(多為每月1到2次)、時間、接送的地點和方式、要不要過夜、學校活動、電話或視訊通話。就像談離婚協議書的文章寫的,不要太細也不要太粗,固定最低限度的頻率和聯絡方式。決定不了就在家事法院的調解中決定。沒有正當理由持續拒絕會面交往,可能成為間接強制(每拒絕一次就命令支付金錢)的對象,但孩子的意願和安全最優先,有家暴等情形時會面會受到限制。

修法前離婚的人會怎樣?施行前以單獨親權離婚的父母,施行後也可以向家事法院聲請變更親權人,改為共同親權。但家事法院以子女的利益來判斷,不會自動變成共同。

現場的整理。首先,問了這對夫妻的關係。離婚的理由是價值觀不同,沒有暴力或暴言。孩子學校的活動兩人都會出席,用LINE也能正常聯絡。問他們「離婚後,孩子的事還能商量嗎?」,兩人都回答「可以」。共同親權的前提就在這裡,這對夫妻滿足了前提。

接著,具體寫出選擇共同親權時的日常。孩子和母親住。把母親定為監護人。日常的行為,也就是飲食、衣服、才藝課的接送、小小的看病,由母親一個人決定。不需要父親的同意。由父母一起決定的,是轉學、升學的學校、大手術、搬到國外這類重要事項。妻子說的「每件事都要同意」,在日常這部分是誤解。丈夫說的「能參與孩子」,在能參與重要決定的意思上是對的,但在見面次數會增加的意思上就不對了。會面交往是和親權形式分開決定的。

協議書是這樣寫的。「甲及乙約定長子〇〇之親權人為父母雙方,監護人為乙(母)。乙就子女之居所、升學、醫療相關之重要事項,應事先與甲協議。」監護人母親本來是可以單獨決定的立場,但這對夫妻兩人約定要商量後決定。然後在另外的條款中,約定會面交往每月2次、扶養費每月5萬日圓。這對夫妻選擇了共同親權。

也寫另一件諮詢。因丈夫的精神虐待而分居的妻子說:「丈夫主張共同親權。」這種情況,家事法院不會承認共同親權。修正後的法律寫明,如果有父母難以合作行使親權的情事(家暴、虐待、支配性的關係),法院必須定為單獨親權。妻子沒有接受協議,在調解中請求單獨親權,正朝那個方向進行。制度變成「可以選」,和「選哪個都可以」,並不一樣。

親權的事,制度才剛改變,實務上的運用(家事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承認共同、什麼情況下定為單獨)今後才會逐漸累積。本文也會在運用明朗之後修改。制度的條文可以在法務省的說明中確認,個別的判斷,有爭議的話是律師的領域,已有合意要做成書面的話是行政書士的領域。

第一天的兩個誤解,「能參與的權利」和「被綁住的機制」,寫出來之後,都集中到「一起決定重要事項」這一點上。共同親權,就是用法律保障這一點的制度。不是見面的次數,也不是付錢的金額。本文判斷軸的第四點寫「親權是參與決定的權利,和能見面、要付錢是兩回事」,就是把這對夫妻的兩個誤解寫成了一句話。

撰寫: 長澤 湊(宅地建物取引士・行政書士・測量士補) 內容確認日: 2026-10-24

本文是對日本制度和手續的一般性說明,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建議。數字和規定以確認日期為準。您自己的情況,請向日本的律師、司法書士、稅理士或行政書士確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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