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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9-12
亲权 ― 2026年4月起的共同亲权与单独亲权、监护人、探视交流
2026年4月1日施行的《民法》修改,使离婚后也可以选择由父母双方作为亲权人的“共同亲权”(共同親権)。也可以和以前一样选择单独亲权。本文整理有什么变化(亲权的内容、负责日常照料的监护人、重要决定需要合意、紧急情形),怎样决定(协商,定不下来由家庭法院决定),有家暴或虐待时的处理,探视交流(面会交流)的定法,以及修法前离婚的人会怎样。
关于本译文 ― 本页是日文原文的中文译文。原文由 KuraLab 的运营者(日本的宅地建物取引士、行政书士)撰写。日文版为正式版本;译文与原文有出入时,以日文原文为准。本文是对日本法律和手续的一般性说明,内容以页面所示的确认日期为准,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法律、税务或在留资格方面的建议,请向日本的持证专业人士确认。日文术语保留在括号内,便于检索。 阅读日文原文
那是修法施行两个月后的咨询。夫妻已同意离婚,孩子8岁。丈夫说:“还是选共同亲权比较好吧?”妻子问:“选了共同的话,每决定一件事都要他的许可吗?”两人都误解了制度,而且误解的方向正好相反。丈夫以为共同亲权是“能和孩子保持联系的权利”,妻子以为是“被前夫捆住的机制”。两人都只对了一半。本文就是来补上各自那一半的。
离婚时如果有未成年子女,不定下亲权人,离婚申报就不会被受理。到2026年3月为止,只能选父亲或母亲中的一方(单独亲权)。2026年4月1日,《民法》修改施行,离婚后也可以选择由父母双方作为亲权人的“共同亲权”了。下面从施行后实务的角度,写制度的内容和定法。
亲权,是照料子女的生活和教育(身上监护),以及管理子女的财产、代理法律行为(财产管理)的权利和义务。修改后,离婚时由父母协商决定是“共同亲权”还是“单独亲权”。协商定不下来的话,由家庭法院决定。按规定,共同亲权会损害子女利益的情形(父母一方有虐待子女之虞,因家暴等父母难以协作行使亲权的情形),家庭法院必须定为单独亲权。
选择共同亲权时亲权的行使方式,也由这次修改规定了下来。子女的教育、居所、医疗等重要事项,原则上由父母共同决定。不过,“日常的行为”(吃饭、衣服、日常的课外班等)和有“紧急情况”的情形(突然的手术、躲避家暴等),可以由一方单独决定。父母意见对立定不下来时,家庭法院可以就该事项规定由一方单独决定。
即使是共同亲权,也要定下孩子主要和哪一方生活。可以把负责日常照料的父母一方定为“监护人”(監護者)。监护人可以单独进行子女的监护和教育、居所的指定和变更,另一方亲权人不得妨碍,这是有规定的(《民法》第824条之3)。在此基础上,也有父母合意约定升学、搬家等大事商量着决定的形式。
共同亲权与单独亲权(2026年4月施行的修改后):亲权人,共同亲权是父母双方,单独亲权是父亲或母亲;重要事项(居所、升学、医疗),共同亲权由父母共同决定,对立时由家庭法院定下可以单独决定的人,单独亲权由亲权人决定;日常行为、紧急情况,共同亲权可以由一方决定,单独亲权由亲权人决定;监护人,共同亲权可以设定(监护、教育、居所的指定由该方单独进行),单独亲权通常亲权人=监护人;家庭法院必须定为单独的情形,有虐待之虞、家暴等父母难以协作的情形;抚养费和探视交流,无论亲权形式如何都另行决定,两者相同。
应该选哪一个,我不写一般论。在咨询中告诉对方的,是判断的轴。一,离婚后父母能否就孩子的事互相联系、商量。共同亲权是以这种关系为前提的制度。二,有没有家暴、精神暴力(モラハラ)、虐待的事实或担忧。有的话就是单独亲权,家庭法院也会这样判断。三,在居所和升学上会不会意见分歧。分歧的可能性很大的话,即使选了共同,家庭法院介入的情况也会增加。四,抚养费和探视交流。无论亲权的形式如何,正如讲抚养费那篇文章所写,抚养费照付,探视交流照常进行。亲权是“参与决定的权利”,和“能见面”“要付钱”是两回事。
写一下探视交流。这是与孩子分开生活的父母一方和孩子见面、交流,与亲权的形式分开,在离婚时决定。频率(每月1到2次的较多)、时间、交接的地点和方法、是否过夜、学校活动、电话和视频通话。正如讲离婚协议书那篇文章所写,不过细也不过粗,把最低限度的频率和联系方式固定下来。定不下来的话,在家庭法院的调解中决定。没有正当理由一直拒绝探视交流的话,有时会成为间接强制(每拒绝一次就命令支付金钱)的对象,但孩子的意愿和安全最优先,有家暴等情况时探视会受到限制。
修法前离婚的人会怎样?施行前以单独亲权离婚的父母,施行后也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请变更亲权人,改为共同亲权。不过家庭法院以子女的利益来判断,所以不会自动变成共同。
现场的整理。首先,问了这对夫妻的关系。离婚的理由是价值观不同,没有暴力和暴言。孩子的学校活动两人都出席,用LINE也能正常联系。问“离婚后,孩子的事好像能商量吗”,两人都回答“能”。共同亲权的前提就在这里,这对夫妻满足了前提。
接着,把选了共同亲权时的日常具体写了出来。孩子和母亲生活。定母亲为监护人。日常的行为,也就是吃饭、衣服、接送课外班、一般的就诊,由母亲一个人决定。不需要父亲的许可。由父母决定的,是转学、升学去向、大手术、搬到国外这样的重要事项。妻子说的“每件事都要许可”,在日常方面是误解。丈夫说的“能和孩子保持联系”,在能参与重要决定的意义上是对的,在见面次数增加的意义上是不对的。探视交流与亲权的形式分开决定。
协议书里这样写:“甲及乙将长子〇〇的亲权人定为父母双方,监护人定为乙(母亲)。乙就子女的居所、升学、医疗相关的重要事项,事先与甲协商。”作为监护人的母亲本来是可以一个人决定的立场,但这对夫妻两人约定了商量着决定。然后用别的条款,定下了每月2次的探视交流和每月5万日元的抚养费。这对夫妻选择了共同亲权。
也写一下另一次咨询。一位因丈夫的精神暴力而分居的妻子说:“丈夫在主张共同亲权。”这种情况下,家庭法院不会认可共同亲权。修改后的法律写着,如果有父母难以协作行使亲权的情况(家暴、虐待、控制性的关系),法院必须定为单独亲权。妻子没有接受协商,在调解中请求单独亲权,正朝着这个方向推进。制度变得“可以选择”,和“选哪个都可以”,不是一回事。
亲权的事,制度刚刚改变,实务的运用(家庭法院在什么情况下认可共同、什么情况下定为单独)今后才会逐渐积累。本文也会在运用清楚之后修改。制度的条文可以在法务省的说明中确认,个别的判断,有争议的话是律师的领域,有合意要写成书面的话是行政书士的领域。
第一天的两个误解,“能保持联系的权利”和“被捆住的机制”,写出来一看,都集中到了“一起决定重要事项”这一点上。共同亲权,就是用法律保证这一点的制度。不是见面的次数,也不是付钱的金额。本文判断的轴的第四条写“亲权是参与决定的权利,和能见面、要付钱是两回事”,就是把这对夫妻的两个误解归成了一句话。
撰写: 長澤 湊(宅地建物取引士・行政书士・测量士补) 内容确认日: 2026-10-24
本文是对日本制度和手续的一般性说明,不是针对个别案件的建议。数字和规定以确认日期为准。您自己的情况,请向日本的律师、司法书士、税理士或行政书士确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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