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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9-10

借款也會被繼承 ― 房貸與團信、連帶保證、不知道有沒有借款時的查法

繼承的不只是財產。借款也會按法定應繼分自動承接。本文整理:房貸多半會因團體信用人壽保險(団体信用生命保険)而消失;連帶保證不容易浮上檯面、最危險;如何向信用資訊機構申請揭露、查出本人名義的借款;與3個月期限的關係;以及「由一人全部承擔」的協議為什麼對債權人無效。

關於本譯文 ― 本頁是日文原文的中文譯文。原文由 KuraLab 的營運者(日本的宅地建物取引士、行政書士)撰寫。日文版為正式版本;譯文與原文有出入時,以日文原文為準。本文是對日本法律和手續的一般性說明,內容以頁面所示的確認日期為準,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法律、稅務或在留資格方面的建議,請向日本的持證專業人士確認。日文術語保留在括號內,便於檢索。 閱讀日文原文

父親過世兩年半後,銀行寄來一封信。「關於履行連帶保證債務的請求」。父親的弟弟經營的公司借款3,200萬日圓,連帶保證人就是父親。弟弟的公司半年前倒閉了。拋棄繼承的3個月早就過了。繼承人是母親和長子,按法定應繼分,母親1,600萬日圓、長子1,600萬日圓的保證債務。長子說:「我不知道父親做過這種保證。」本文說的是:在那封信寄來之前,可以做些什麼。

繼承的諮詢中,問完財產清單之後我一定會問:「有借款嗎?」如果回答是「不知道」,就先查借款,再談財產。因為借款在過世的那一刻就自動按法定應繼分的比例由繼承人承接,放著不管也不會消失。

先說借款怎麼承接。存款和不動產是透過遺產分割協議決定誰取得,但借款不是協議的對象,在繼承開始的同時就由各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分割負擔。繼承人之間可以決定「由長子全部償還」,但那只是繼承人彼此之間的內部約定,對債權人無效。債權人也可以向次子請求償還法定應繼分的部分,次子付了之後再向長子求償。想把債務集中到一個人身上,就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,簽訂債務承擔(債務引受)的契約。

房貸在多數情況下不必擔心。辦房貸時如果加入了「團體信用人壽保險(団信,以下簡稱團信)」,借款本人過世時,保險金會用來清償房貸餘額,房貸消失,只留下房子。請通知金融機構本人過世,辦理團信的手續。注意點有兩個。沒有加入團信的貸款(舊契約或部分事業性融資),餘額會原樣成為繼承的債務。另外,因團信消失的房貸,在計算繼承稅時不能作為債務扣除(因為是保險清償的債務)。

最危險的是連帶保證。過世的人如果當了別人借款的連帶保證人,那份保證債務也會被繼承。主債務人在還款期間不會有人來請求,所以繼承人不知道有保證,幾年後主債務人還不出錢,請求才第一次寄來。那時拋棄繼承的3個月早就過了。這就是繼承中最痛的事故。保證和借款不同,不會登載在本人的信用資訊上,能查的手段很有限。只能由家人仔細清查過世者的文件(保證契約書、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的影本)、有經營事業的話與往來客戶和銀行的關係,以及親屬之間的借貸。

本人名義的借款,向信用資訊機構申請揭露就能知道。銀行系的KSC(全國銀行個人信用資訊中心)、信用卡與分期系的CIC、消費金融系的JICC,繼承人向這三家申請揭露,就會出現過世者的借款與還款狀況紀錄。手續費因機構和申請方式而不同,從幾百日圓到1,500日圓左右(例如CIC的郵寄揭露是1,500日圓)。繼承人申請以郵寄為基本。三家全部申請是基本。另外,郵件(催繳信、還款計畫表、信用卡明細)、存摺上的扣款、智慧型手機的應用程式也都是線索。

查借款的手段(2026年9月時點):銀行、分期、消費金融的借款,向KSC、CIC、JICC申請揭露(手續費因機構和方式不同,CIC郵寄1,500日圓),可知本人名義的借款餘額與還款狀況。房貸,通知金融機構本人過世,可知餘額與有無團信。連帶保證,確認契約書、郵件、往來關係(不登載在信用資訊上),可知有無保證(不容易找到)。未繳的稅金、公共費用,看納稅通知書、繳費單,可知有無欠繳。個人之間的借貸,看借據、向家人打聽,可知有無和金額。

查的結果,如果借款比財產多,或擔心有保證,就像談拋棄繼承的文章寫的,在3個月內向家事法院辦理。不知道財產和借款哪個多的話,就選限定承認(全體繼承人一起,在財產範圍內償還借款),或在期限前聲請延長熟慮期間。這裡要注意的是,調查借款期間不要處分財產。提領存款使用、賣車這類行為會被視為單純承認,就不能拋棄了。

過了3個月才發現借款怎麼辦?有判例認為,不知道借款存在、且不知道有相當理由時,從知道借款起3個月內的拋棄可以被承認。但這是例外的處理,原則是在期限內查清楚。

先寫信寄來之後做的事。兩年半前父親的繼承時,長子已經向三家信用資訊機構申請過揭露。父親本人的借款是零。但保證不會登載在信用資訊上。父親書房的文件也看過了,沒有保證契約書,也沒有去問父親的弟弟「有沒有父親當保證人的借款」。在兩年半前那個時點,不知道是否有相當的理由?他找律師諮詢,向家事法院申述「知道借款存在後3個月內的拋棄」。沒有向父親的弟弟打聽這一點是不利的,但上申書寫明父親的財產是自宅和存款、沒有懷疑有保證的線索,以及繼承後銀行一次也沒有通知過,申述兩個月後被受理了。母親也同樣被受理。能被受理,也是因為自宅的名義還是父親,父親的存款也沒有動過(賣掉或用掉財產的話,拋棄不會被承認)。拋棄的話,就要放掉自宅(評價額1,400萬日圓)和存款600萬日圓,合計2,000萬日圓。承認的話,就算把那2,000萬日圓全部拿去償還,還剩1,200萬日圓的保證。母親和長子選了拋棄,放掉了自宅。

在3個月內做決定的順序:剛過世時,確認郵件、存摺、手機(不要處分財產,會變成單純承認)。1個月內,向信用資訊機構申請揭露、辦團信手續、向經營事業的親屬打聽有沒有保證(揭露要向三家機構全部申請)。3個月內,決定承認、拋棄或限定承認(決定不了就在期限前聲請延長)。

兩年半前可以做什麼?第一,問父親的弟弟。就算父親自己沒有經營事業,兄弟或親屬有經營事業的話,就問有沒有保證的可能。第二,不是看父親的確定申告書或年金紀錄,而是請父親的弟弟給看他公司的決算書和借款資料。第三,如果還是不清楚,就辦限定承認,讓保證債務只在財產範圍內負擔。繼承人是母親和長子兩人,可以合作。如果辦了限定承認,對兩年半後的那封信,要付的只到繼承財產2,000萬日圓的範圍為止。自宅也有一條路:自己準備相當於評價額的錢支付,就能買下來留住(辦理限定承認的繼承人享有的優先購買權)。

另外也寫一個團信的例子。同一年,有一家人擔心父親的房貸餘額1,200萬日圓而來諮詢。聯絡金融機構後,確認有加入團信,過世的下個月就由保險金清償完畢。只留下房子,計算繼承稅時不能作為債務扣除,所以自宅的評價額原樣計入財產。不過因為在基礎扣除之內,稅額是零。這就是正文寫「房貸在多數情況下不必擔心」的那一家。同樣是「借款」,有團信的房貸和替別人做的連帶保證,繼承的分量完全不同。

實務上的順序是這樣。過世後馬上確認郵件、存摺和智慧型手機。向三家信用資訊機構申請揭露。有房貸就向金融機構詢問團信的手續。擔心有事業或保證,就問相關的人。這些在一個月內做完,剩下兩個月決定要不要拋棄。借款的繼承,是要比財產的繼承更早、從期限倒推來行動的手續。

兩年半後的那封信,以拋棄繼承和放掉自宅收場。正文寫了:「保證不會登載在本人的信用資訊上,只能由家人仔細清查。」清查的內容,就是打一通電話給父親的弟弟。如果兩年半前打了那通電話就好了。本文第二張表「在3個月內做決定的順序」中,有「向經營事業的親屬打聽有沒有保證」這一行,就是為了這封信。

撰寫: 長澤 湊(宅地建物取引士・行政書士・測量士補) 內容確認日: 2026-10-24

本文是對日本制度和手續的一般性說明,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建議。數字和規定以確認日期為準。您自己的情況,請向日本的律師、司法書士、稅理士或行政書士確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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