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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9-09
定金與契約解除 ― 不動產買賣中,想退出時會發生什麼事
簽約時付的定金(手付金)是做什麼用的錢?放棄定金與加倍返還定金的解除、作為其期限的「履行的著手」、依貸款特約的白紙解除、違約金、可以使用鑑賞期(クーリングオフ)的情況。本文以宅建士的實務角度,整理不動產買賣中「想退出」時會發生的事。
關於本譯文 ― 本頁是日文原文的中文譯文。原文由 KuraLab 的營運者(日本的宅地建物取引士、行政書士)撰寫。日文版為正式版本;譯文與原文有出入時,以日文原文為準。本文是對日本法律和手續的一般性說明,內容以頁面所示的確認日期為準,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法律、稅務或在留資格方面的建議,請向日本的持證專業人士確認。日文術語保留在括號內,便於檢索。 閱讀日文原文
「明天就是貸款特約的期限,可是銀行的審查結果還沒來。」傍晚,一位預定買房的30多歲男士打電話來。價金3,200萬日圓,定金160萬日圓。特約的期限是隔天。銀行說「還要兩三天」。「過了期限審查又沒過的話,160萬日圓就拿不回來了對吧。」拿不回來。本文談的是那天晚上做了什麼。
不動產的買賣契約,簽約的同時買方要付給賣方「定金」(手付金)。這是會充作價金一部分的錢,但不只如此。定金最大的作用,是決定「退出契約時的規則」。不了解這一點,想退出的時候會有意想不到的損失。
民法上,定金原則上視為「解約定金」(解約手付)。買方只要放棄定金(放棄定金,手付放棄),賣方只要返還收到的定金的兩倍(加倍返還定金,手付倍返し),不問理由都可以解除契約。價金3,000萬日圓、定金300萬日圓的話,買方捨棄300萬日圓、賣方付600萬日圓,就能從契約退出。這個機制就是解約定金。
不過,不是永遠都可以。對方「著手履行」(履行の着手)之後,就不能再以定金解除。履行的著手是指,賣方開始準備所有權移轉登記、為了交屋把建物清空,買方付了中間款等,朝契約的執行具體動起來。契約書上寫「〇月〇日前可以定金解除」的期限是實務的標準,過了那一天,要退出就變成接下來要談的違約金。
加倍返還定金還有一個條件。民法第557條寫明賣方要「現實提供」兩倍金額才能解除。只用電話或信件說「以加倍返還解除」是不夠的,必須實際準備好兩倍的錢,以買方可以收取的狀態提出。另外,這個條文在2020年4月施行的修法中改寫為「但其相對人著手履行契約後,不在此限」。不能定金解除的,是對方著手之後;就算自己先開始準備,對方還沒著手的話仍可以解除。賣方是業者時,依宅建業法第39條第2項,不論名目為何的定金都視為解約定金,比這更不利於買方的特約無效。
定金的金額法律上沒有上限,但賣方是宅地建物交易業者時,宅建業法規定以價金的20%為限。另外,業者為賣方、定金超過價金的10%(未完成物件為5%)或超過1,000萬日圓時,業者必須採取保全定金的措施(銀行的保證或保險)。個人之間的買賣沒有這個規定,印象中5到10%左右居多。
簽約前付的「申請金」(申込金、申込證據金)和定金是不同的東西。提出購買申請時有時會寄存一筆錢,但這是契約成立前的預收款,沒有簽成契約就會退回。宅建業法施行規則第16條之11禁止業者拒絕向撤回申請的人返還預收款,也禁止無正當理由拒絕想放棄定金解除的人。被告知「申請金不能退」的話,請確認:那應該不是定金吧。
過了定金解除的期限才退出,或對方不遵守契約時,就是「因債務不履行的解除」,變成損害賠償的問題。多數契約書事先把違約金定為價金的10到20%。賣方是業者時,宅建業法規定違約金和損害賠償合計不得超過價金的20%。放棄定金是「不問理由都能退出的安全閥」,違約金則是「違背約定的代價」。同樣是「退出」,期限前後性質完全不同。
把「退出」的種類和那時會動的錢整理一下。不問理由想退出(買方):放棄定金,買方失去定金,期限到對方著手履行為止(契約書的期限)。不問理由想退出(賣方):加倍返還定金,買方收到定金的兩倍,期限同上。貸款沒過:依貸款特約解除,定金全額退回,期限到特約的期限為止、以書面通知。期限後退出/對方不守契約:因債務不履行的解除,違約金(價金3,200萬日圓的話10%為320萬日圓,20%為640萬日圓),無期限。業者為賣方、在事務所以外簽約:鑑賞期,定金全額退回,期限是從以書面告知之日起8天。
對買方來說最重要的是「貸款特約」(ローン特約)。房貸審查沒過時,可以拿回全額定金、讓契約回到白紙的特約,幾乎所有住宅買賣契約都有。這裡要看三點。特約的期限(〇月〇日前)、對象的金融機構和借款額是否具體寫明,以及解除的手續(是否需要在期限內以書面通知)。過了期限才說「貸款沒過」特約也不能用,變成放棄定金或違約金。本站另有文章說明重要事項說明時也寫過,漏讀這裡而失去定金的例子每年都看到。
貸款特約的條文有兩種寫法。一種是審查沒過時契約自動失效的寫法(解除條件型)。另一種是審查沒過時,買方在期限內提出解除就回到白紙的寫法(保留解除權型)。後者如果沒在期限內以書面通知解除,就算審查被否決,有時也不能用特約。是哪一種寫法,看特約的條項是以「失效」結尾還是以「可以解除」結尾來分辨。另外,買方不提出必要的文件、自己增加借款額等,由買方這邊造成審查不過的情況,有時不被承認依特約解除。
也寫一下可以使用鑑賞期(クーリングオフ)的情況。賣方是宅地建物交易業者,且在業者的事務所以外的地方(自宅、咖啡店、不是樣品屋的現場等)簽約時,從以書面告知之日起8天內,可以不問理由無條件解除,定金全額退回。個人為賣方的交易,或在事務所簽約的情況不能用。
現場做的只有一件事,就是在那天晚上,請仲介的不動產公司把「貸款特約的期限延長一週」的合意,和賣方之間做成書面。特約的期限是契約書上寫的日期,當事人合意就能改。仲介公司聯絡賣方,賣方回應「等審查的話可以」,隔天早上三方在變更備忘錄上簽名。三天後審查核准,契約照預定進行。要是沒有備忘錄,期限後第二天審查被否決的話,就是放棄定金失去160萬日圓,或繼續契約、背起付不出來的貸款,二選一。
用這個契約的數字,把各種退出方式要花的錢排出來。價金3,200萬日圓、定金160萬日圓(價金的5%),違約金在契約書中定為價金的10%即320萬日圓,並約定定金充作違約金。貸款特約在期限內能用的話,買方的負擔是0日圓,定金160萬日圓全額退回。定金解除的期限內買方放棄定金退出的話,失去的是160萬日圓。賣方以加倍返還定金退出的話,賣方付320萬日圓給買方,其中160萬日圓是保管中的定金的返還,所以賣方自己掏出的是160萬日圓。過了期限因買方的緣故退出,違約金320萬日圓,充入定金160萬日圓後,還要再付160萬日圓。同樣是「退出」,從0日圓到320萬日圓都有。
把這個契約(價金3,200萬日圓、定金160萬日圓、違約金10%)依退出方式流出去的錢整理一下。以貸款特約回到白紙(期限內):無人付款,0日圓,定金全額退回。買方放棄定金(定金解除的期限內):買方付160萬日圓,定金失去(這就是全部)。賣方加倍返還定金(同上):賣方付320萬日圓(自掏腰包160萬日圓),320萬日圓中160萬日圓是定金的返還。因買方的緣故在期限後退出:買方付違約金320萬日圓,充入160萬日圓後再付160萬日圓。
也寫一個相反的例子。賣方這邊的事。簽約後,另一位買方提出高300萬日圓的申請。賣方聽說「對現在的買方加倍返還定金就能解除」,來諮詢。付定金150萬日圓的兩倍300萬日圓,確實可以解除。但僅限於買方「著手履行」之前。買方已經和搬家公司簽約、取得裝修估價、完成貸款的正式申請。這些是否算履行的著手是會起爭執的材料,被判斷為算的話就不能定金解除,變成違約金(價金的20%,600萬日圓)的問題。為了高300萬日圓的申請,要背最多600萬日圓的違約金和糾紛的風險,賣方放棄了。
鑑賞期的例子也寫一個。在新建分售的現場、業務員的車上簽約的人,隔天來說「想退出」。賣方是業者,簽約地點既不是事務所也不是樣品屋。屬於鑑賞期的對象,而且在以書面告知之日起8天內,所以以書面通知無條件解除,定金全額退回。要是在事務所簽約的話,就沒有這條路。
實務上的總結。簽約前,請在契約書裡用手指按住這四點:定金的金額、定金解除的期限、貸款特約的期限與條件、違約金的金額。在能回答「想退出的話,到什麼時候、多少錢、怎麼做」的狀態下蓋章。這是防止定金損失的最好方法。
傍晚打電話來的男士,後來說「我不知道期限可以延長」。不知道是理所當然的,契約書上沒寫「可以延長」。寫的只有期限。所以本文最後寫了四點「請用手指按住」。定金的金額、定金解除的期限、貸款特約的期限與條件、違約金的金額。知道手指按的位置在哪裡,期限前一天的傍晚,就還有辦法可想。
撰寫: 長澤 湊(宅地建物取引士・行政書士・測量士補) 內容確認日: 2026-10-14
本文是對日本制度和手續的一般性說明,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建議。數字和規定以確認日期為準。您自己的情況,請向日本的律師、司法書士、稅理士或行政書士確認。
官方出處
本文的制度和數字可在以下官方頁面(日文)核對。
- e-Gov 法令檢索《民法》 ― 第557條(定金。買方放棄、賣方現實提供加倍金額即可解除。對方著手履行後不可)
- e-Gov 法令檢索《宅地建物交易業法》 ― 第37條之2(鑑賞期)、第38條(違約金等以價金的十分之二為限)、第39條(定金以十分之二為限、視為解約定金)、第41條、第41條之2(定金等的保全)
- e-Gov 法令檢索《宅地建物交易業法施行規則》 ― 第16條之11(禁止拒絕返還預收款、禁止拒絕以放棄定金解除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