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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9-08
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份额 ― 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姐妹,谁继承多少
没有遗嘱时,谁成为继承人,按什么比例分。配偶总是继承人,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姐妹的顺位,代位继承,养子和前妻的孩子,事实婚姻的配偶,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。继承咨询中最先要确定的“继承人的范围”,本文用具体例子的条形图整理。
关于本译文 ― 本页是日文原文的中文译文。原文由 KuraLab 的运营者(日本的宅地建物取引士、行政书士)撰写。日文版为正式版本;译文与原文有出入时,以日文原文为准。本文是对日本法律和手续的一般性说明,内容以页面所示的确认日期为准,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法律、税务或在留资格方面的建议,请向日本的持证专业人士确认。日文术语保留在括号内,便于检索。 阅读日文原文
四十九日法事之后的那一周,母亲和三个孩子来咨询遗产分割。父亲的遗产1,200万日元,没有遗嘱。母亲说:“我和三个孩子,四等分就好。”不是四等分。母亲二分之一,600万日元;三个孩子把剩下的600万日元三等分,各200万日元。然后,我看了户籍(戸籍),又说了一句:“孩子是四个。”父亲第一次婚姻所生的孩子,登在户籍上。本文讲的就是那第四个人。
继承的手续,一定从确定“谁是继承人”开始。遗产分割协议书、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(法定相続情報一覧図)、继承登记,只要漏掉一个继承人就无效。谁是继承人由《民法》规定,不因家人的想法或是否同住而改变。
首先,配偶总是继承人。仅限于已提交结婚登记的配偶,事实婚姻(内縁)的配偶和离婚的前配偶不是继承人。配偶以外的继承人有顺位:第1顺位是子女,第2顺位是直系尊亲属(父母、祖父母),第3顺位是兄弟姐妹。前一顺位哪怕只有一个人,后一顺位的人就不是继承人。有子女父母就不是继承人,子女和父母都没有时,兄弟姐妹才第一次成为继承人。
“子女”包括养子、与前配偶所生的孩子、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,继承份额相同(2013年《民法》修改后,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与婚生子女相同)。普通养子(普通養子)与亲生父母的亲子关系仍然保留,所以同时是亲生父母和养父母的继承人。特别养子(特別養子)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切断。离婚的前配偶不是继承人,但与那个人所生的孩子是继承人。在继承咨询中,“前妻的孩子也有权利吗”是常常让人吃惊的一点。
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情况下,那个子女的孩子(从去世者看是孙子女)代替成为继承人。这就是代位继承(代襲相続),孙子女也去世了就延续到曾孙子女。兄弟姐妹成为继承人的情况下也有代位继承,但到侄子、侄女为止,不再往下延续。
用一张图表示继承人的顺位。以去世的人为中心,配偶总是继承人。第1顺位是子女(子女先去世则由孙子女代位),只有在没有子女时才轮到第2顺位的父母、祖父母,只有在第1顺位和第2顺位都没有时,第3顺位的兄弟姐妹才成为继承人。
法定继承份额由继承人的组合决定。配偶和子女,配偶二分之一,子女全体二分之一。配偶和直系尊亲属,配偶三分之二,直系尊亲属三分之一。配偶和兄弟姐妹,配偶四分之三,兄弟姐妹四分之一。没有配偶,同一顺位的人把全部等分。子女三人就各三分之一。兄弟姐妹当中,只有父母一方相同的“半血”兄弟姐妹,是父母双方都相同的兄弟姐妹的二分之一。
用一张表整理继承人的组合和法定继承份额。配偶和子女:配偶1/2,子女全体1/2(按人数等分)。配偶和直系尊亲属(父母等):配偶2/3,直系尊亲属全体1/3。配偶和兄弟姐妹:配偶3/4,兄弟姐妹全体1/4(半血是全血的1/2)。仅有配偶:配偶全部。仅有子女/仅有直系尊亲属/仅有兄弟姐妹:同一顺位等分。
用一张图举一个例子:配偶和3个子女(其中1人是与前配偶所生),遗产1,200万日元,没有遗嘱。法定继承份额是,配偶600万日元、子女200万日元、子女200万日元、前妻的孩子200万日元,合计1,200万日元。与前配偶所生的孩子,即使不同住,继承份额也和其他子女相同。要通过协议采用不同的分法,需要包括这个孩子在内的全体同意。
这个法定继承份额,是没有遗嘱时“协商的出发点”,并不是一定要按这个比例分。全体继承人同意的话,可以采用与法定继承份额不同的分法(房子归长子、存款归次子,等等)。把它写成书面的就是遗产分割协议书。反过来,有遗嘱则遗嘱优先,但正如在特留份(遺留分)的文章里写的,法定继承份额的一半(仅有直系尊亲属时是三分之一)作为特留份得到保障。
也有不能成为继承人的情况。故意致被继承人死亡、伪造或销毁遗嘱等的“继承缺格”(相続欠格)。虐待被继承人、有严重不良行为而由家庭法院认定的“废除”(廃除)。还有放弃继承。放弃继承的人视为从一开始就不是继承人,也不会发生向其子女的代位继承。
按顺序写。父亲从出生到死亡的户籍共6份。第3份上,有父亲28岁结婚、32岁离婚、其间生了一个孩子的记载。那个孩子在离婚时进了母亲的户籍,与父亲音信不通。母亲和三个孩子知道父亲有过前一次婚姻,但不知道有孩子。继承人是母亲和四个孩子。法定继承份额是,母亲二分之一,600万日元;四个孩子各八分之一,150万日元。从母亲最初说的“四等分各300万日元”,一个孩子的份额减半,当事人多了一个。
与前一次婚姻的孩子的联络,是用户籍附票(戸籍の附票)查到住址,由我写了信。写了四十九日已过、遗产的内容、法定继承份额是150万日元。两周后来了回信:“连长相都不记得了,但法定继承份额我接受。”协议是母亲600万日元,四个孩子各150万日元,照法定继承份额。前一次婚姻的孩子在协议书上盖了实印、寄来印鉴证明书,一次也没见面,三个月就结束了。本文中写过“前妻的孩子也有权利吗”常常让人吃惊,而在这个家,母亲说“有这样的人的话,当然该给”,这句话让协议三个月就结束了。
再写一件在这个家确认过的另外的事。母亲说,父亲的母亲(婆婆,91岁)在养老机构健在。这是第2顺位的直系尊亲属。但是,因为有第1顺位的子女,婆婆不是继承人。母亲问“是不是也该给婆婆一些”,我整理为:法律上不是继承人,不需要加入协议,要给的话就是母亲对婆婆的赠与。“前一顺位哪怕只有一个人,后一顺位的人就不是继承人”这一行,在这个家,对应的是婆婆的91岁。
继承人的范围,由户籍确定。把去世的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户籍全部收集起来,有时会发现家人不知道的孩子或收养关系。不是用“知道的家人”,而是用“登在户籍上的继承人”来协议。先把这个原则记住,就能防止之后的手续无效。收集方法整理在收集户籍的文章里。
用一张饼图表示这个家的分法:遗产1,200万日元,配偶和四个子女。母亲(配偶)600万日元,长女150万日元,长子150万日元,次子150万日元,前一次婚姻的孩子150万日元。配偶二分之一,子女全体二分之一。子女四人等分,所以每人八分之一。
说“四等分就好”的母亲的家,结果是母亲600万日元,四个孩子各150万日元。第四个人,在户籍的第3份里。本文最后写了“不是用知道的家人,而是用登在户籍上的继承人来协议”。这个家是看过第3份之后才开始协议的,所以没有做出一份会无效的协议书。四十九日之后的那一周来咨询的理由,这一点就够了。
撰写: 長澤 湊(宅地建物取引士・行政书士・测量士补) 内容确认日: 2026-10-14
本文是对日本制度和手续的一般性说明,不是针对个别案件的建议。数字和规定以确认日期为准。您自己的情况,请向日本的律师、司法书士、税理士或行政书士确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