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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9-08

繼承人的範圍與法定繼承份 ― 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姊妹,誰繼承多少

沒有遺囑時,誰是繼承人、按什麼比例分?配偶永遠是繼承人,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姊妹的順位,代位繼承(代襲相続),養子與前妻的子女,事實婚的配偶,半血的兄弟姊妹。本文整理繼承諮詢中最先要確定的「繼承人的範圍」,並附具體例子。

關於本譯文 ― 本頁是日文原文的中文譯文。原文由 KuraLab 的營運者(日本的宅地建物取引士、行政書士)撰寫。日文版為正式版本;譯文與原文有出入時,以日文原文為準。本文是對日本法律和手續的一般性說明,內容以頁面所示的確認日期為準,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法律、稅務或在留資格方面的建議,請向日本的持證專業人士確認。日文術語保留在括號內,便於檢索。 閱讀日文原文

四十九日法事的隔週,母親和三個孩子來諮詢遺產分割。父親的遺產1,200萬日圓,沒有遺囑。母親說:「我和三個孩子四等分就好。」不是四等分。母親二分之一600萬日圓,三個孩子把剩下的600萬日圓三等分,各200萬日圓。然後,我看了戶籍,又說了一句:「孩子有四個。」父親第一次婚姻生的孩子,記載在戶籍上。本文談的就是那第四個孩子。

繼承的手續,一定從確定「誰是繼承人」開始。因為遺產分割協議書、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、繼承登記,只要缺了一位繼承人就無效。誰是繼承人由民法決定,不會因為家人的想法或有無同住而改變。

首先,配偶永遠是繼承人。限於有提出結婚登記的配偶,事實婚(内縁)的配偶和離婚的前配偶不是繼承人。配偶以外的繼承人有順位,第1順位是子女,第2順位是直系尊親屬(父母、祖父母),第3順位是兄弟姊妹。前面順位的人只要有一位,後面順位的人就不是繼承人。有子女的話父母不是繼承人,子女和父母都沒有時,兄弟姊妹才成為繼承人。

「子女」包括養子、與前配偶所生的子女、經認領的非婚生子女,繼承份相同(2013年的民法修正,非婚生子女的繼承份變得與婚生子女相同)。普通養子與親生父母的親子關係也保留,所以是親生父母和養父母雙方的繼承人。特別養子與親生父母的關係切斷。離婚的前配偶不是繼承人,但與那個人之間的子女是繼承人。繼承諮詢中常有人驚訝地問「前妻的孩子也有權利嗎」,就是這一點。

子女比父母先過世時,那個子女的子女(從過世者看是孫子女)代替成為繼承人。這就是代位繼承(代襲相続),孫子女也過世的話就延續到曾孫。兄弟姊妹成為繼承人時也有代位繼承,但到姪子女為止,不再往下延續。

法定繼承份由繼承人的組合決定。配偶和子女的話,配偶二分之一,子女全體二分之一。配偶和直系尊親屬的話,配偶三分之二,直系尊親屬三分之一。配偶和兄弟姊妹的話,配偶四分之三,兄弟姊妹四分之一。沒有配偶的話,同順位的人把全部等分。子女三人就各三分之一。兄弟姊妹當中,只有父母一方相同的「半血」兄弟姊妹,是父母雙方都相同的兄弟姊妹的二分之一。

把繼承人的組合和法定繼承份整理一下。配偶和子女:配偶1/2,子女全體1/2(按人數等分)。配偶和直系尊親屬(父母等):配偶2/3,直系尊親屬全體1/3。配偶和兄弟姊妹:配偶3/4,兄弟姊妹全體1/4(半血是全血的1/2)。只有配偶:配偶全部。只有子女/只有直系尊親屬/只有兄弟姊妹:同順位等分。舉例,配偶和子女3人(其中1人是與前配偶所生)、遺產1,200萬日圓、無遺囑的話,法定繼承份是配偶600萬日圓、子女各200萬日圓、前妻的子女也200萬日圓。與前配偶所生的子女,就算沒有同住,也和其他子女同樣的繼承份。要用協議改成不同的分法,需要包括這個子女在內的全員同意。

這個法定繼承份是沒有遺囑時的「協商的出發點」,不是一定要按這個比例分。繼承人全員同意的話,可以用和法定繼承份不同的分法(房子給長男、存款給次男等)。把它寫成書面的就是遺產分割協議書。相反地,有遺囑的話遺囑優先,但如本站另有文章說明特留分(遺留分)時所寫,法定繼承份的一半(只有直系尊親屬時是三分之一)作為特留分受到保障。

也有不能成為繼承人的情況。故意致被繼承人死亡、偽造或毀棄遺囑等的「繼承缺格」(相続欠格)。因虐待被繼承人、有顯著不良行為而經家事法院認定的「廢除」(廃除)。以及拋棄繼承。拋棄繼承的人視為從一開始就不是繼承人,也不會發生對那個人的子女的代位繼承。

依序寫。父親從出生到死亡的戶籍有6份。第3份記載父親28歲結婚、32歲離婚、期間生了一個孩子。那個孩子在離婚時入了母親的戶籍,與父親音訊不通。母親和三個孩子知道父親有過前一段婚姻,但不知道有孩子。繼承人是母親和四個子女。法定繼承份,母親二分之一600萬日圓,四個子女各八分之一150萬日圓。從母親最初說的「四等分各300萬日圓」,每個子女的份變成一半,當事人多了一位。

與前段婚姻的孩子的聯絡,用戶籍附票查了住所,由我寫信。寫了四十九日已過、遺產的內容、法定繼承份是150萬日圓。回信在兩週後,「連長相都不記得了,但法定繼承份會收下」。協議是母親600萬日圓、四個子女各150萬日圓,按法定繼承份。前段婚姻的孩子在協議書上蓋了實印、寄來印鑑證明書,一次都沒見面,三個月就結束了。本文寫了常有人驚訝地問「前妻的孩子也有權利嗎」,但在這個家,母親說「有這樣的人的話,當然」,這讓協議在三個月內結束。

也寫一件在這個家確認的另一件事。母親說,父親的母親(婆婆,91歲)在機構裡健在。是第2順位的直系尊親屬。不過,因為有第1順位的子女,婆婆不是繼承人。母親問「是不是也該給婆婆一些」,整理如下:法律上不是繼承人,所以不需要加入協議,要給的話是母親對婆婆的贈與。「前面順位的人只要有一位,後面順位的人就不是繼承人」這一行,在這個家,是婆婆91歲的那一份。

繼承人的範圍由戶籍確定。把過世者從出生到死亡的戶籍全部收集起來,有時會發現家人不知道的子女或收養。不是用「知道的家人」,而是用「戶籍上記載的繼承人」來協議。一開始就掌握這個原則,就能防止之後的手續變成無效。收集戶籍的方法,本站另有文章整理。

說「四等分就好」的母親的家,是母親600萬日圓,四個子女各150萬日圓。這個家的分法:母親(配偶)600萬日圓,長女150萬日圓,長男150萬日圓,次男150萬日圓,前段婚姻的孩子150萬日圓。配偶二分之一,子女全體二分之一。子女四人等分,所以各八分之一。第四個孩子在戶籍的第3份裡。本文最後寫了「不是用知道的家人,而是用戶籍上記載的繼承人來協議」。這個家是看了第3份之後才開始協議,所以沒有做出會無效的協議書。四十九日隔週就來的理由,光這樣就夠了。

撰寫: 長澤 湊(宅地建物取引士・行政書士・測量士補) 內容確認日: 2026-10-14

本文是對日本制度和手續的一般性說明,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建議。數字和規定以確認日期為準。您自己的情況,請向日本的律師、司法書士、稅理士或行政書士確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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