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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9-07
拋棄繼承的期限與步驟 ― 3個月怎麼算、不能做的事、拋棄之後還留下的東西
不想接下借款或無法管理的不動產時的「拋棄繼承」(相続放棄)。本文整理向家事法院的申述、3個月熟慮期間的起算點、期限的延長、會讓拋棄無效的行為、拋棄後繼承權移轉的對象,以及2023年修法後的保存義務。
關於本譯文 ― 本頁是日文原文的中文譯文。原文由 KuraLab 的營運者(日本的宅地建物取引士、行政書士)撰寫。日文版為正式版本;譯文與原文有出入時,以日文原文為準。本文是對日本法律和手續的一般性說明,內容以頁面所示的確認日期為準,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法律、稅務或在留資格方面的建議,請向日本的持證專業人士確認。日文術語保留在括號內,便於檢索。 閱讀日文原文
父親過世後2個半月。女士帶來的是消費者金融的催繳信。「我不知道父親有這種借款。我想拋棄。」借款約380萬日圓,財產是存款40萬日圓和一台舊車。不過,女士已經從父親的帳戶提領了60萬日圓作為葬儀費,並把父親的車改成弟弟的名義。「這樣,糟糕嗎?」葬儀費沒問題,車子糟糕。離3個月還有兩週。本文談的是那兩週做了什麼。
拋棄繼承是過世者的財產和借款一概不接的選擇。向家事法院提出「拋棄繼承的申述」並被受理後,那個人就視為從一開始就不是繼承人。只是向其他繼承人說「我不要遺產」、只是在遺產分割協議中什麼都不拿,在法律上不是拋棄繼承。借款還在。能稱為拋棄的,只有經過家事法院手續的。
聲請的對象是管轄過世者最後住所地的家事法院。需要的是拋棄繼承申述書、過世者的住民票除票(或戶籍附票)、申述人的戶籍謄本,以及能看出與過世者關係的戶籍(配偶或子女的話,是有死亡記載的戶籍)。費用是收入印紙800日圓和聯絡用的郵票幾百日圓。本人不用到窗口,可以郵寄申述,之後回答法院寄來的照會書並寄回,通常幾週內會收到受理通知。
期限是「自知道為自己發生繼承開始之時起3個月」。這3個月叫熟慮期間。起算點不是死亡日本身,而是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的那一天。例如,前順位的子女全員拋棄而繼承權轉到兄弟姊妹時,兄弟姊妹的3個月從知道那件事的那天開始。話雖如此,配偶或子女的話,知道死亡的那天通常就直接是起算點,所以實務上以「過世後3個月」來行動比較安全。
把拋棄繼承期限的算法依時間整理一下。死亡:繼承的開始,配偶、子女通常以知道這一天的日子為起算點。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:向家事法院申述,來不及的話在期限前聲請「延長」。受理後:收到受理通知書,必要時取得受理證明書,給債權人和其他繼承人。
3個月內無法掌握財產和借款的全貌時,可以在期限到來前向家事法院聲請「熟慮期間的延長」。獲准的話延長3個月左右。相反地,過了3個月才知道有借款的情況,如果有相當的理由相信完全沒有財產等情事,也有拋棄被承認的判例。不過這是例外的處理,原則是在期限內行動。
考慮拋棄的話,有不能做的事。處分過世者的財產,例如提領存款為自己使用、賣掉不動產、把車變更名義。這類行為會被視為「單純承認」,變成接受了繼承,就不能拋棄了。從遺產中以常識範圍支付葬儀費用,以及為了保存而必要的修繕,被認為不算處分,但猶豫的行為在拋棄被受理之前都先不做比較安全。
拋棄之後,繼承權移到下一順位。子女全員拋棄的話移到父母(直系尊親屬),父母也沒有的話移到兄弟姊妹。因為借款而拋棄的情況,自己拋棄並沒有結束,借款會轉到下一順位的親屬。不告知父母或兄弟姊妹就拋棄的話,對方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到債權人的請求,所以拋棄前先說一聲是實務上的鐵則。
拋棄了也有留下的東西。2023年4月的民法修正整理為,拋棄的人當中「在那個時點實際占有財產的人」,在交給下一位繼承人或繼承財產清算人之前,負有以和自己財產相同的注意保存該財產的義務。住在老家的子女拋棄的情況,並不是可以放著房子讓它倒塌,到接手的人確定為止保存責任還在。沒有人接手的話,要向家事法院聲請選任繼承財產清算人。
和拋棄相似的制度有「限定承認」。只在透過繼承取得的財產範圍內償還借款的附條件承認,不知道財產比借款多還是少的時候可以用。不過需要繼承人全員共同申述,手續也重,實務上不常被選擇。
把三個選項的差別整理一下。接下的東西:單純承認是財產和借款全部,限定承認是在財產範圍內還借款,拋棄繼承是什麼都不接。手續:單純承認不需要(經過3個月或處分財產就自動成立),限定承認是向家事法院、繼承人全員一起,拋棄繼承是向家事法院、一個人也可以。期限:單純承認無,限定承認是知道之時起3個月,拋棄繼承是知道之時起3個月。適合的情況:單純承認是財產明顯比借款多,限定承認是不知道哪個多,拋棄繼承是借款多、不想牽涉。
按在現場確認的順序寫。首先,葬儀費60萬日圓。葬儀社的收據是58萬日圓,在行情範圍內,作為從遺產的支付不算「處分」,可以這樣整理。接著,車的名義變更。這是繼承財產的處分,有被視為單純承認之虞的行為。車是13年的輕型車,估價約8萬日圓。拋棄是否被承認是家事法院的判斷,處分的財產金額小、拋棄的意思明確、在拋棄申述的時點誠實寫明情況的話,被受理的例子很多。相反地,隱瞞最危險。連同申述書,附上寫明名義變更經過和車的估價額的上申書,姊弟兩人申述。到受理三週。3個月的期限,以申述的日子趕上就夠(不是受理的日子)。
接著,向下一順位的聯絡。子女兩人拋棄的話,繼承權移到父親的母親(女士的祖母,87歲,住在機構),祖母拋棄的話,移到父親的三個兄弟姊妹。用電話和信件向四人告知借款的金額和拋棄的手續。祖母拋棄,父親的三個兄弟姊妹也拋棄。到全員申述完畢兩個月。這期間,向消費者金融告知「拋棄繼承手續中」,催繳停了。拋棄全部結束後,債權人決定是否聲請選任繼承財產清算人,但財產只有40萬日圓所以沒有聲請,380萬日圓就在未回收的狀態下結束了。
有一樣在拋棄之後留下的東西。父親住的公寓房間。女士拋棄了,但處於「實際占有」房間裡的物品的狀態,到交給房東之前保存義務還在。擅自處分物品可能構成處分行為,所以和房東商量,交換了由房東判斷處理殘留物的書面,把鑰匙還了。拋棄是「放掉全部」的手續,不是「什麼都不用做」的手續。
拋棄被受理後,家事法院會寄來「繼承拋棄申述受理通知書」。向債權人說明時,或其他繼承人辦繼承登記時,到法院取得「繼承拋棄申述受理證明書」交給對方。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不會反映拋棄的事實,所以證明書請另外準備。
帶著催繳信來的女士,誠實寫明車的名義變更,姊弟的拋棄被受理了。還有兩週能趕上的理由有兩個:沒有隱瞞構成處分的行為,以及先聯絡了下一順位。本文把「期限的算法」放在最前面,是因為那兩週對這個家來說是最後的兩週。拋棄,只要不弄錯行動的順序,3個月就夠。
撰寫: 長澤 湊(宅地建物取引士・行政書士・測量士補) 內容確認日: 2026-10-14
本文是對日本制度和手續的一般性說明,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建議。數字和規定以確認日期為準。您自己的情況,請向日本的律師、司法書士、稅理士或行政書士確認。
官方出處
本文的制度和數字可在以下官方頁面(日文)核對。
- 法院《繼承拋棄的申述》 ― 申述的期限、必要文件、費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