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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9-09

遗嘱的检认 ― 发现亲笔遗嘱后,在拆封之前要做的事

在家里发现亲笔写的遗嘱,不要拆封,交给家庭法院。拆开封口会成为过料(過料,行政罚款)的对象,擅自处理则构成继承欠格(相続欠格)。本文整理检认(検認)的申请对象、所需材料、当天的流程、一到两个月的期间、检认是“不判断有效性”的程序、检认完毕证明书的用法,以及交由法务局保管就不需要检认的理由。

关于本译文 ― 本页是日文原文的中文译文。原文由 KuraLab 的运营者(日本的宅地建物取引士、行政书士)撰写。日文版为正式版本;译文与原文有出入时,以日文原文为准。本文是对日本法律和手续的一般性说明,内容以页面所示的确认日期为准,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法律、税务或在留资格方面的建议,请向日本的持证专业人士确认。日文术语保留在括号内,便于检索。 阅读日文原文

从母亲书桌的抽屉里找出一个信封。上面是母亲的字迹,写着“遗嘱”,封着口。长子当场就拆开了。里面是亲笔遗嘱:“自住房给长子,存款给长女。”第二周,长子拿着那份遗嘱来找我,问:“用这个能办登记吗?”不能,要先检认。还有,拆开了的事,告诉长女了吗?没有告诉。本文讲的,是那个被拆开的信封之后的事。

整理父母的遗物时,从书桌抽屉里找到写着“遗嘱”的信封。这一刻,有一件事不能做,有一件事必须做。不能做的是拆封。必须做的是向家庭法院申请检认(検認)。

检认是家庭法院确认遗嘱的存在和内容,并记录其当时状态(用纸、笔迹、日期、签名、有无增删订正)的程序。它的目的是防止遗嘱事后被篡改,自书遗嘱(自筆証書遺言)和秘密证书遗嘱(秘密証書遺言)有义务接受检认。公证遗嘱(公正証書遺言)和交存于法务局保管制度的自书遗嘱,原本在公证处或法务局,所以不需要检认。

封着口的遗嘱,规定要在家庭法院、在继承人在场的情况下拆封,擅自拆封会成为5万日元以下过料(過料)的对象。拆封并不会使遗嘱本身无效,但会成为其他继承人怀疑“是不是拆开时改写了”的火种。更不用说,如果因为内容对自己不利而销毁或隐匿,就会像继承欠格那篇文章写的那样丧失继承权。发现后,请连同信封原样保管,并告知其他继承人已经找到了。

申请由保管遗嘱的人或发现遗嘱的继承人,向去世者最后住所地的家庭法院提出。需要的是检认申请书、遗嘱(封着口的原样)、去世者从出生到死亡的户籍、全体继承人的户籍。视继承人的范围,有时还需要去世者父母或兄弟姐妹的户籍。费用是每份遗嘱800日元的收入印花,以及用于通知继承人的邮票。

从申请到检认期日,需要一到两个月。家庭法院把期日通知全体继承人,期日当天由申请人带着遗嘱前往。其他继承人出席与否随意,缺席也照样进行检认。期日当天,法官在继承人面前拆封,确认遗嘱的状态并制作检认笔录。所需时间几十分钟。结束后,遗嘱上会附上“检认完毕证明书”(一份150日元),附上它就可以用于继承登记和存款的解约。

从发现遗嘱到可以使用的流程:发现时,不拆封,告知其他继承人,擅自拆封是5万日元以下的过料,销毁、隐匿构成继承欠格;申请时,向最后住所地的家庭法院申请检认,带遗嘱、全套户籍、每份800日元的印花和邮票;一到两个月后,检认期日(拆封、记录状态),其他继承人出席随意;当天以后,附上检认完毕证明书(150日元)办手续,可用于继承登记和存款解约。

这里写一个很多人误解的地方。检认不是判断遗嘱是否有效的程序。不是“经过检认的遗嘱=有效的遗嘱”,而是“经过检认的遗嘱=记录了它在那一天以那种状态存在的遗嘱”。没有日期、没有签名之类要件不备的话,即使经过检认也无效。反过来,即使检认时有一位继承人说“这不是父亲的笔迹”,检认也不作判断,要争有效性,就得另外提起诉讼(确认遗嘱无效之诉)。

检认能知道的和不能知道的:能知道的是,它在那一天以那种状态(用纸、笔迹、日期、签名、订正)存在,防止此后的篡改;不能知道的是,遗嘱是否有效(是否满足要件、是否本人所写、是否有判断能力);要争有效性,需另行提起确认遗嘱无效的诉讼。

检认结束之前,不能按遗嘱内容办手续。继承登记也好,存款解约也好,都需要附有检认完毕证明书的遗嘱。也就是说,在家保管的自书遗嘱,从去世到可以使用,收集户籍和检认要花两三个月。继承税的申报期限(10个月)不会变,所以找到遗嘱后需要马上行动。

按顺序写。首先是联系长女。长子当天就打电话告诉长女:找到了遗嘱、自己把它拆开了、内容是什么。长女说“拆开是不太好,不过内容很像妈妈”,没有产生怀疑。拆封是5万日元以下过料的对象,但实务中被科以过料的例子很少,这家也没有被科。危险的不是过料,而是长女可能认为“是不是拆开时改写了”,这一点因为长子当天打了电话而消失了。

接着是申请检认。向母亲最后住所地的家庭法院提交申请书、遗嘱(已拆封的原样)、母亲从出生到死亡的户籍5份、长子和长女的户籍。800日元收入印花和邮票。从申请到检认期日七周。期日当天长子带着遗嘱,长女也出席了。法官确认遗嘱的状态(已拆封、日期、签名、盖章、无增删订正),制作了检认笔录。用时20分钟。附上检认完毕证明书(150日元),直接去了法务局。继承登记由本人申请,两周;存款解约三周。从母亲去世到遗嘱可以使用,收集户籍和检认花了三个月。

也写一下检认中发现的事。遗嘱的日期是“令和5年3月”,没有写日。检认不判断有效性,所以这个日期也照样制作了检认笔录,但日期没有特定的话,作为自书遗嘱就欠缺要件。长子和长女在知道这份遗嘱可能无效的前提下,按遗嘱的内容制作了遗产分割协议书,用协议书办了登记和解约。因为两人意见一致,这条路才走得通。如果意见不一致,遗嘱无效,遗产分割就要从头来。

这就是自书遗嘱保管制度那篇文章写的“交存到法务局”的意义。交存了的话不需要检认,继承人在法务局领取遗嘱书信息证明书(遺言書情報証明書)就能马上办手续。对今后要写遗嘱的人,我推荐保管制度;对家里已经有遗嘱的人,我推荐趁在世时重新交存到法务局。重新交存只要本人去法务局就能办,费用3,900日元。

被拆开的信封,因为当天的一通电话而没有成为怀疑,经过检认,三个月后成为可以使用的状态。只是,内容欠缺日期的要件,最后是用协议书办的。“对今后要写遗嘱的人,推荐保管制度”,我在正文的最后这样写了。如果母亲把这份遗嘱交存到法务局,交存时法务局就会指出“没有写日”,也不需要检认,也不会有长子拆开封口的场面。3,900日元,就是这三样的价钱。

撰写: 長澤 湊(宅地建物取引士・行政书士・测量士补) 内容确认日: 2026-10-24

本文是对日本制度和手续的一般性说明,不是针对个别案件的建议。数字和规定以确认日期为准。您自己的情况,请向日本的律师、司法书士、税理士或行政书士确认。

官方出处

本文的制度和数字可在以下官方页面(日文)核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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