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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9-09
遺囑的檢認 ― 找到親筆遺囑時,拆封之前要做的事
在家裡找到親筆的遺囑,請不要拆封,直接交給家事法院。擅自拆封會成為過料(行政罰款)的對象,擅自處分則會構成繼承缺格(相続欠格)。本文整理檢認(検認)的聲請法院、必要文件、當天流程、1到2個月的期間、檢認是「不判斷有效性」的程序、檢認完畢證明書的用法,以及交給法務局保管就不需要檢認的理由。
關於本譯文 ― 本頁是日文原文的中文譯文。原文由 KuraLab 的營運者(日本的宅地建物取引士、行政書士)撰寫。日文版為正式版本;譯文與原文有出入時,以日文原文為準。本文是對日本法律和手續的一般性說明,內容以頁面所示的確認日期為準,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法律、稅務或在留資格方面的建議,請向日本的持證專業人士確認。日文術語保留在括號內,便於檢索。 閱讀日文原文
從母親書桌的抽屜裡,找出了一個信封。上面用母親的字寫著「遺言書」,而且封住了。長子當場就拆開了。裡面是親筆遺囑,「自宅給長子,存款給長女」。長子隔週帶著那份遺囑來找我:「這樣能辦登記嗎?」不能,要先檢認。還有,你拆開的事,告訴長女了嗎?他沒有說。本文就是那個被拆開的信封之後的故事。
整理父母遺物時,從書桌抽屜裡找到寫著「遺言書」的信封。這一刻,有一件事不能做,有一件事必須做。不能做的是拆封。必須做的是向家事法院聲請檢認。
檢認是家事法院確認遺囑的存在與內容,並記錄當時狀態(用紙、筆跡、日期、簽名、有無增刪訂正)的程序。目的是防止遺囑事後被竄改,自書遺囑和密封遺囑都必須經過檢認。公證遺囑以及交給法務局保管制度的自書遺囑,原本在公證處或法務局,所以不需要檢認。
封住的遺囑,規定要在家事法院、由繼承人在場的情況下拆封,擅自拆封會成為5萬日圓以下過料的對象。拆封了,遺囑本身並不會因此無效,但會成為其他繼承人懷疑「是不是拆開時改寫了」的火種。更何況,若因內容對自己不利就毀棄或隱匿,就像談繼承缺格的文章寫的,會喪失繼承權。找到了,就連同信封原樣保管,並通知其他繼承人你找到了。
聲請由保管遺囑的人或發現遺囑的繼承人,向過世者最後住所地的家事法院提出。需要的是檢認聲請書、遺囑(保持封住)、過世者從出生到死亡的戶籍、全體繼承人的戶籍。視繼承人的範圍,還需要過世者父母或兄弟姊妹的戶籍。費用是每份遺囑800日圓的收入印紙,加上通知繼承人用的郵票。
從聲請到檢認期日要一兩個月。家事法院會把期日通知全體繼承人,期日當天由聲請人帶著遺囑前往。其他繼承人出不出席都可以,缺席也照樣進行檢認。期日當天,法官在繼承人面前拆封,確認遺囑狀態並製作檢認筆錄(検認調書)。所需幾十分鐘。結束後,可以在遺囑上附上「檢認完畢證明書」(検認済証明書,一份150日圓),附著它去辦繼承登記和存款解約。
從找到遺囑到能使用的流程:發現時,不拆封,通知其他繼承人(擅自拆封是5萬日圓以下過料,毀棄、隱匿是繼承缺格)。聲請時,向最後住所地的家事法院聲請檢認(遺囑、整套戶籍、每份800日圓印紙、郵票)。1到2個月後,檢認期日(拆封、記錄狀態),其他繼承人出席與否自由。當天之後,附上檢認完畢證明書(150日圓)去辦手續,可用於繼承登記和存款解約。
這裡寫一個很多人誤解的地方。檢認不是判斷遺囑是否有效的程序。不是「經過檢認的遺囑=有效的遺囑」,而是「經過檢認的遺囑=被記錄了在那一天以那個狀態存在的遺囑」。沒有日期、沒有簽名這類要件不備,就算經過檢認也是無效。反過來,即使在檢認時有一位繼承人說「這不是父親的筆跡」,檢認也不做判斷,要爭有效性,必須另外提起訴訟(確認遺囑無效之訴)。
檢認能看出的和看不出的:能看出的是,那一天以那個狀態(用紙、筆跡、日期、簽名、訂正)存在,防止之後的竄改。看不出的是,遺囑是否有效(是否滿足要件、是否本人所寫、是否有判斷能力)。要爭有效性,另外提起確認遺囑無效的訴訟。
檢認結束之前,不能依遺囑內容辦理手續。繼承登記和存款解約,都需要附有檢認完畢證明書的遺囑。也就是說,在家裡保管的自書遺囑,從過世到能夠使用,光是收集戶籍和檢認就要兩三個月。繼承稅的申報期限(10個月)不會延後,所以找到遺囑就要馬上行動。
按順序寫。首先是聯絡長女。長子當天就打電話告訴長女:找到了遺囑、自己拆開了,以及內容。長女說「拆開是不太好,但內容很像媽媽」,沒有變成懷疑。拆封是5萬日圓以下過料的對象,但實務上被科過料的例子很少,這家也沒有被科。危險的不是過料,而是長女可能會想「是不是拆開時改寫了」,這個可能性因為長子當天打了電話而消失了。
接著是聲請檢認。向母親最後住所地的家事法院提出聲請書、遺囑(維持已拆封的狀態)、母親從出生到死亡的戶籍5份、長子和長女的戶籍。收入印紙800日圓和郵票。從聲請到檢認期日七週。期日當天長子帶遺囑前往,長女也出席。法官確認遺囑的狀態(已拆封、日期、簽名、蓋章、無增刪訂正),製作檢認筆錄。所需20分鐘。附上檢認完畢證明書(150日圓),直接去了法務局。繼承登記由本人申請,兩週;存款解約三週。從母親過世到遺囑能夠使用,收集戶籍和檢認花了三個月。
也寫一下檢認時發現的事。遺囑的日期是「令和5年3月」,沒有寫日。檢認不判斷有效性,所以即使是這個日期也做了檢認筆錄,但日期沒有特定,作為自書遺囑就欠缺要件。長子和長女在知道這份遺囑可能無效的前提下,照遺囑的內容做了遺產分割協議書,以協議書辦理登記和解約。因為兩人意見一致,才能走這條路。如果意見不一致,遺囑無效,遺產分割就要從頭開始。
這就是在談自書遺囑保管制度的文章裡寫的「交給法務局」的意義。交給法務局的話不需要檢認,繼承人在法務局取得遺囑書資訊證明書(遺言書情報証明書)就能馬上開始辦手續。對於今後要寫遺囑的人,我推薦保管制度;對於家裡已經有遺囑的人,我建議趁在世時重新交給法務局保管。重新交付只要本人去法務局就能辦,費用3,900日圓。
被拆開的信封,靠當天一通電話沒有變成懷疑,經過檢認,三個月後成為能使用的狀態。但內容欠缺日期的要件,最後是靠協議書辦完的。正文最後我寫了「對於今後要寫遺囑的人,推薦保管制度」。如果母親把這份遺囑交給法務局,交付時法務局就會指出「沒有寫日」,也不需要檢認,更不會有長子拆封的場面。3,900日圓,就是這三件事的價錢。
撰寫: 長澤 湊(宅地建物取引士・行政書士・測量士補) 內容確認日: 2026-10-24
本文是對日本制度和手續的一般性說明,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建議。數字和規定以確認日期為準。您自己的情況,請向日本的律師、司法書士、稅理士或行政書士確認。
官方出處
本文的制度和數字可在以下官方頁面(日文)核對。
- 日本法院「遺囑書的檢認」 ― 聲請法院、必要文件、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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