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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9-09
存款的继承 ― 账户什么时候被冻结,遗产分割前可以取款的“临时支取制度”
去世者的账户,在金融机构得知死亡的时点被冻结,遗产分割结束前原则上不能动。丧葬费和眼前的生活费怎么办?本文整理2019年7月开始的临时支取制度(仮払い制度,法定继承份额的3分之1,每家金融机构最多150万日元)、冻结的实际情况、到解约为止的手续,以及擅自取款时的问题。
关于本译文 ― 本页是日文原文的中文译文。原文由 KuraLab 的运营者(日本的宅地建物取引士、行政书士)撰写。日文版为正式版本;译文与原文有出入时,以日文原文为准。本文是对日本法律和手续的一般性说明,内容以页面所示的确认日期为准,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法律、税务或在留资格方面的建议,请向日本的持证专业人士确认。日文术语保留在括号内,便于检索。 阅读日文原文
“明后天之前,必须付给殡仪公司180万日元。”这是一位女士在父亲去世三天后打来的电话。父亲的账户,在告诉银行死亡的那天就停了。她自己的存款只有50万日元。哥哥在远方,不容易联系上。“明明是父亲的钱,却不能用在父亲的葬礼上吗?”能用。只是不是全部,而是到规定的金额为止,按规定的手续。本文讲的是用两天办完这个手续的事。
“想从父亲的账户取丧葬费,结果被冻结了。”这是继承咨询中最早来的话题。金融机构在得知存款人死亡的时点冻结其账户。不是因为政府机关的通知,而是因为家属的联系、报纸的讣告、支行职员得知之类的契机而冻结。冻结后,存取款和自动扣款都会停止,在遗产分割结束、备齐全体继承人的材料之前,原则上不能动。
冻结的原因,是存款成为全体继承人的“共有”。2016年的最高法院判例把存款整理为遗产分割的对象,一位继承人不能单独只取出自己的法定继承份额。按一位继承人的请求支付的话,之后会和其他继承人之间产生问题,所以金融机构要求全员同意。
为了弥补这种不便,2019年7月开始了“存款临时支取制度”(預貯金の仮払い制度)。继承人即使在遗产分割结束前,也可以就每一家金融机构,以150万日元为上限,单独支取“存款金额×3分之1×自己的法定继承份额”。存款1,200万日元、继承人是妻子和两个子女(子女的法定继承份额各4分之1)的话,一个子女能取出的是1,200万日元×3分之1×4分之1,100万日元。在多家金融机构有账户的话,每家都可以用到上限150万日元。需要超过150万日元时,也有向家庭法院申请临时支付的路。
临时支取上限的例子(存款1,200万日元,继承人为妻子和两个子女,法定继承份额妻子1/2、子女各1/4):存款整体1,200万日元;作为临时支取基础的金额(1/3)400万日元;各人能单独取出的金额,妻子150万日元(上限),子女各100万日元。妻子计算上的金额是200万日元,但每家金融机构以150万日元为上限。取出的部分在遗产分割中调整。
接受临时支取的部分,视为该继承人先领取了遗产的一部分,在之后的遗产分割中调整。不会变成“先拿的另算”。用于丧葬费的话,要留下收据,在继承人之间整理遗产分割中怎么处理丧葬费(由谁负担)。
不能做的,是在冻结前用银行卡取出来。技术上可以,但在其他继承人看来就是“擅自用了遗产”,成为遗产分割中起纠纷的最大原因。而且,考虑放弃继承的人取出来自己用的话,有可能被视为放弃继承那篇文章写的“单纯承认”(単純承認),就不能放弃了。即使是为了丧葬费取款,留下金额和用途的记录、告知其他继承人,事后才能保护自己。
解约(更名)的手续,要向每一家金融机构提交材料。规定的继承手续委托书、去世者从出生到死亡的全套户籍(很多金融机构可以用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〔法定相続情報一覧図〕代替)、全体继承人的印章证明书、遗产分割协议书或遗嘱、存折和银行卡。从提交到窗口到支付,参考是两周到一个月左右。金融机构越多越费工夫,所以先领取一览图再去跑,是常规做法。
不知道账户在哪里的话,就从存折、银行卡、邮件(交易余额通知、分红通知)中找。邮储银行(ゆうちょ銀行)可以在全国的储金事务中心做现存查询,其他银行也会回应继承人的查询。网络银行则以智能手机的应用程序和邮箱为线索。在讲继承手续全貌的文章里我写过“掌握债务”,存款也一样,在不清楚的状态下做遗产分割,之后找到的账户会让协议重来。
现场的计算。父亲的账户有两个。A银行900万日元,B银行300万日元。继承人是妻子(母亲)和两个子女(这位女士和哥哥)。女士的法定继承份额是4分之1。临时支取的上限是“存款×3分之1×法定继承份额”,A银行是900万日元×3分之1×4分之1,75万日元,B银行是300万日元×3分之1×4分之1,25万日元。合计100万日元。没到150万日元的上限,但上限是每家银行150万日元,所以两家银行合计100万日元,是女士一个人能取出的金额。离180万日元还差80万日元。
不够的部分,用母亲的临时支取补上了。母亲的法定继承份额是2分之1,所以A银行150万日元(900万日元×3分之1×2分之1=150万日元,正好是上限),B银行50万日元。母亲住在养老设施,由女士带着委托书去窗口,作为母亲的部分从A银行取出了80万日元。第二天跑了两家银行,把女士的部分100万日元和母亲的部分80万日元,共180万日元付给了殡仪公司。银行需要的是:父亲从出生到死亡连续的户籍、全体继承人(母亲、女士、哥哥)的户籍、女士和母亲的印章证明书、本人确认文件、母亲的委托书。窗口核对材料每次各花了一个小时,但两天赶上了。
这家的临时支取(父亲的存款为A银行900万日元、B银行300万日元,去世当天的余额)列成表:A银行的上限(900万日元×1/3×继承份额),女士(法定继承份额1/4)75万日元,母亲(法定继承份额1/2)150万日元,合计225万日元;B银行的上限(300万日元×1/3×继承份额),女士25万日元,母亲50万日元,合计75万日元;上限合计,女士100万日元,母亲200万日元,合计300万日元;实际取出的金额,女士100万日元(A银行75万、B银行25万),母亲80万日元(只有A银行),合计180万日元(丧葬费)。
即使是临时支取,户籍光是“一份能看出死亡的”也不够。能支取的金额由法定继承份额决定,法定继承份额由继承人是谁和谁决定,所以银行要顺着父亲从出生到死亡的户籍,确认有没有其他继承人。全国银行协会也说明,去世者的户籍为了“确认死亡事实”和“确认法定继承人”,要求从出生到死亡连续的。女士在打电话那天的下午,在本籍地的市政府用户籍的广域交付,把父亲的户籍追溯到出生取了出来。追溯到出生,当场就弄清了父亲没有前一段婚姻的子女。如果有前一段婚姻的子女,女士的法定继承份额就不再是4分之1,上限的计算就得重来。
在临时支取的窗口能确认的事,是谁是继承人、去世当天的余额是多少。接受临时支取的人向银行提交去世者从出生到死亡连续的户籍、全体继承人的户籍、自己的印章证明书。银行通过户籍确认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份额,以去世当天余额的3分之1乘以法定继承份额的金额,每家金融机构以150万日元为上限支付。上限按金融机构计,不是按支行或账户计。所需材料因金融机构而可能不同,很多金融机构可以用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代替成捆的户籍。
有一件事,我拦住了。女士一开始说:“我知道父亲银行卡的密码,要是在冻结前取出来就好了。”冻结前取出来技术上做得到,但在哥哥看来就是“擅自用了”,如果哥哥在考虑放弃继承,女士自己的放弃也有可能做不成。临时支取是不需要其他继承人同意、可以正当取款的制度。同样是180万日元,用临时支取取出,在遗产分割中就作为“先领取的部分”来整理;用银行卡取出,就会被怀疑是“侵占”。
在窗口,还确认了一件事。上限计算的基础,是继承开始时(父亲去世当天)的余额。父亲在A银行的账户,在去世后到告知银行的三天里,扣了电费和信用卡费,存折上的余额少了约12万日元。即使如此,计算仍按去世当天的900万日元。反过来,去世后有入账,上限也不会增加。如果窗口按“现在的余额”来说明,请确认一下:不是应该按去世当天的余额计算吗?定期存款也作为去世当天的余额计入计算基础。
容易产生分歧的,是150万日元上限的算法。上限是“按金融机构”,不是按支行,也不是按账户。即使同一家银行的不同支行有活期和定期存款,从那家银行取的合计也只到150万日元。这家的母亲在A银行的计算金额也正好是150万日元,达到了上限。需要更多的话,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请存款临时分割的假处分,这种情况没有统一的金额上限,由法院看必要性决定。不过前提是已经申请了遗产分割的调解或审判,不是几天就能用的程序。像葬礼费用这样急用的钱,先用银行的临时支取应付,不够的部分由继承人之间垫付,这样的顺序是现实的。
冻结虽然不便,但也是保护全体继承人财产的机制。用临时支取制度确保眼前的资金,其余的备齐一览图和协议书一次解约。这就是存款继承的基本形。
打电话那天,女士说“明明是父亲的钱”。父亲的钱从去世那一刻起就成了全体继承人的钱,所以才会被冻结。临时支取制度,就是从这笔“全体的钱”中,定下一个人能正当取出的范围。本文的表里放上限的计算例,是为了接到电话时,能当场回答“您是100万日元,您母亲是200万日元”。
撰写: 長澤 湊(宅地建物取引士・行政书士・测量士补) 内容确认日: 2026-10-24
本文是对日本制度和手续的一般性说明,不是针对个别案件的建议。数字和规定以确认日期为准。您自己的情况,请向日本的律师、司法书士、税理士或行政书士确认。
官方出处
本文的制度和数字可在以下官方页面(日文)核对。
- 全国银行协会《去世父母的存款,能马上取出吗?》 ― 支取上限为继承开始时的存款余额×1/3×法定继承份额,每家金融机构最多150万日元。家庭法院的保全处分没有固定上限
- 全国银行协会《被继承人的除籍誊本、户籍誊本或全部事项证明书》 ― 为确认死亡事实和法定继承人,要求从出生到死亡连续的户籍
- e-Gov 法令检索《民法》 ― 第909条之2(遗产分割前存款债权的行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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