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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9-25

賣出之後的契約不適合責任 ― 出售繼承老家的人,要在告知書和免責特約裡先決定的事

房子賣了、交屋之後才發現漏水或白蟻,賣方要負什麼責任?本文用一件出售繼承老家的諮詢中的實際數字,整理2020年民法修正所建立的「契約不適合責任」(契約不適合責任)的內容、買方可以請求的四件事、通知期間、個人賣方使用的免責特約,以及這種特約無效的場面。

關於本譯文 ― 本頁是日文原文的中文譯文。原文由 KuraLab 的營運者(日本的宅地建物取引士、行政書士)撰寫。日文版為正式版本;譯文與原文有出入時,以日文原文為準。本文是對日本法律和手續的一般性說明,內容以頁面所示的確認日期為準,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法律、稅務或在留資格方面的建議,請向日本的持證專業人士確認。日文術語保留在括號內,便於檢索。 閱讀日文原文

「契約書上寫了免責,所以沒問題吧?」來諮詢的60多歲女士,把買賣契約書的影本放在桌上這樣說。她把繼承來的屋齡40年老家,以1,800萬日圓賣給一位個人買方,兩個月前交屋。上週買方聯絡她。浴室的地板下腐爛了,有白蟻的痕跡。修理要150萬日圓,希望她付。契約書的特約欄寫著「賣方不負契約不適合責任」。我請她在契約書之後,再給我看另一份文件。那是賣房時女士寫的「告知書」。

房子賣出後發現缺陷時賣方負的責任,叫做「契約不適合責任」。2020年4月的民法修正,把過去的「瑕疵擔保責任」(瑕疵担保責任)改了名稱和思考方式。交付的物品在種類、品質、數量上不符合契約內容時,買方可以向賣方要求四件事。希望修好(請求追完)、希望按比例降價(減少價金)、希望賠償損害(損害賠償)、希望解除契約(解除)。重要的是,判斷的基準不再是「是不是隱藏的缺陷」,而是「是否符合契約的內容」。也就是說,契約書和告知書上寫了什麼,會改變結論。

期間也有規定。依民法,買方從知道不適合起1年內沒有通知賣方的話,原則上就不能請求。但賣方在交屋時已經知道不適合,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時,就不受這個期間的限制。賣方是個人時,可以用特約縮短期間,或約定不負責任。中古住宅的個人之間買賣,常用「限於交屋後3個月內通知者」這種特約。另一方面,賣方是不動產公司(宅建業者)時,除了約定為交屋後2年以上的特約之外,對買方不利的特約無效。

那麼,女士契約書上「不負責任」的特約,效力到哪裡?民法規定,即使約定不負責任,對於賣方明知卻未告知的事實,也不能免除責任。繼承老家的賣方,因為自己沒有住在那裡,很多時候不知道房子的損壞程度。所以會使用免責特約。而出於同樣的理由,把「知道的事」寫在告知書上,就是賣方最好的防守。

免責特約有效的缺陷、無效的缺陷,分界在「賣方是否知道」。從告知書和契約書的免責特約分成左右兩邊。左邊是賣方不知道的缺陷,免責特約有效,可以不負責任。右邊是賣方知道卻沒寫在告知書上的事實,即使有免責特約也不能免責(民法第572條)。繼承的房子,不知道的事寫「不明」就夠了。「明明知道卻寫了無」的時候,就落入右邊。

告知書在有些不動產公司也叫「物件狀況報告書」,在簽仲介契約之後由賣方填寫。漏水、白蟻、給排水管的故障、建物的傾斜、界址或越界、噪音或鄰里的情況、過去的修繕。同時在「附帶設備表」上寫有沒有冷氣或熱水器、有沒有壞。寫法的訣竅只有一個:不知道的事寫「不明」。不要空著。不要用猜測寫「無」。繼承的房子一排「不明」是很普通的,那並不丟臉。

另一個手段是建物狀況調查(インスペクション,房屋檢測)。由建築師等專家,目視檢查地基或外牆的裂縫、漏水痕跡、地板下的狀態。從2018年4月起,不動產公司在簽仲介契約時,要表明能否介紹做這項調查的業者。費用從數萬日圓起,在出售前知道損壞的話,就能寫進告知書、反映在價格上。

回到女士的告知書。「白蟻的損害」欄寫的是「無」。問了之後才知道,遺物中有父親15年前做地板下防蟻工程的收據,女士在整理時看過。「有沒有損害我不知道。但我知道做過工程。」這就是分歧點。

女士知道的是15年前的防蟻工程,並不知道這次地板下的腐爛本身。但寫「無」是猜測,本來這一欄應該寫「平成年間做過防蟻工程。有無損害不明」。留下了被說是明知卻未告知的餘地。以我的立場能做的,是以宅建士的身分,整理契約書面和告知書的讀法為止。我告訴她,若和買方起爭執就是律師的領域,並建議她先請不動產公司居中協商。

協商花了一個月。買方的請求是150萬日圓,明細是地板下修補90萬日圓、防蟻處理20萬日圓、浴室拆除與復原40萬日圓。結論是,防蟻處理的20萬日圓和地板下修補的一半45萬日圓由女士負擔,合計65萬日圓。浴室的拆除與復原,是買方本來就打算翻修的部分,所以由買方負擔。合意的書面是請女士委託的律師確認後才簽的。

買方請求的150萬日圓,協商後這樣分配(本文的例子):地板下修補,請求90萬日圓,女士(賣方)負擔45萬日圓,買方負擔45萬日圓。防蟻處理,請求20萬日圓,女士20萬日圓,買方0日圓。浴室拆除與復原,請求40萬日圓,女士0日圓,買方40萬日圓(本來就打算翻修)。合計,請求150萬日圓,女士65萬日圓,買方85萬日圓。

如果告知書上寫了「做過防蟻工程,有無損害不明」,並在開賣時請人看過地板下,會怎樣?在知道損壞的前提下降價30萬日圓左右賣出的話,買方就是知情而買,很難說「不符合契約內容」。我認為,1,800萬日圓變成1,770萬日圓,換來的是65萬日圓的支付和一個月的糾紛,很可能都不會發生。

也寫一下買方聯絡時,最初該怎麼動。不要慌張地說「我付」。但也不要一口回絕說「我不知道」。首先,請對方提供故障的照片和修理估價單,聯絡居中仲介的不動產公司。接著確認聯絡是否在契約書的通知期間內。女士的契約書是「交屋後3個月內」,聯絡是在第2個月,所以在期間內。然後,可以的話自己去現場看。女士說,她看了地板下的照片,才想起父親工程的收據。

設備的處理,也是契約書上常另外規定的部分。熱水器、冷氣、抽風機、爐具這類附帶設備,常見的寫法是設「限於交屋後7天內提出的故障才修理」這種短期間,或是「因為是舊設備,不負責任」。在附帶設備表上寫「有、無故障」的設備,交屋隔天就不能用,這種糾紛並不稀奇。不知道能不能用的設備,這裡也寫「不明」或「可能無法使用」。

把出售前要做的事整理成三點。第一,從遺物中找修繕紀錄(收據、保證書、工程契約書)。第二,告知書上知道的事寫到年份和內容,不知道的事寫「不明」。第三,讀契約書的免責特約和通知期間,向不動產公司確認哪些不在範圍內。界址的事寫在談界址確定的文章裡,有人過世的房子的告知寫在談告知事項的文章裡,出售的整體步驟寫在談出售流程的文章裡。

女士臨走時說:「我以為免責就是什麼都能免的意思。」免責特約能保護的,只有賣方「不知道的事」。知道的事,就寫下來。這是保護賣出之後的自己最便宜的方法。

撰寫: 長澤 湊(宅地建物取引士・行政書士・測量士補) 內容確認日: 2026-10-24

本文是對日本制度和手續的一般性說明,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建議。數字和規定以確認日期為準。您自己的情況,請向日本的律師、司法書士、稅理士或行政書士確認。

官方出處

本文的制度和數字可在以下官方頁面(日文)核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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